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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民主是民主实践中的产物。没有民主实践,也无所谓民主程序。坚持不懈的民主实践活动则对于增强人民的民主和法治理念,建设公民社会,从而推动宪政制度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中国,宪政制度之所以难以建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公民社会这一坚实的基础。清代末年,清王朝被迫行宪,但仍然希图行专制之实,其重要理由就是认为“百废待兴,民智未开”。梁启超虽然强烈主张自由,但在政治上又持保守态度,其原因在于他认为要“立新国”,必先“立新民”。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为中国的政治发展规定了三个阶段,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他认为,首先以军事力量改变旧制度,建立新的权威,随后要“以党治国”,目的在于对民众进行宪政训练,然后才能到达宪政。以上主张都蕴含着这样一种预设,即在民智未开的情况下推行民主,会破坏权威。而对于中国来说,权威则是的。这一预设也因此演变为国民党推行专制统治的借口。到了20世纪80年代,人们才开始意识到,人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只有通过民主实践才能形成和强化,只有在民主实践中才能学习民主、运用民主,并通过程序性民主在民主与权威中寻求平衡。彭真之所以强烈主张制定和通过《村组法(试行)》,实行村民自治,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活动促使广大农民学习民主、掌握民主、运用民主。在通过《村组法(试行)》时,他有针对性地指出:“至于说到群众的议政能力,这也要通过实践来锻炼、提高嘛。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广泛的民主实践。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一个面向8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如果没有广泛的民主实践活动,就难以建立起严格的程序性民主,宪政制度所依赖的公民社会也难以形成。

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对于变传统的单一性国家治理为国家与社会分权治理,变传统的臣民社会为公民社会有着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它还将推动代表制民主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中国宪政制度的创新。

 

草根民主的价值不仅在于提供了一套规则和程序,更重要的在于它为国家政治生活提供了一种示范。如果连“泥腿子”都知道要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全国人大会议的举手表决不是有些相形见绌了吗?如果村委会主任只有通过选举才能获得合法性权力,那么,其他的村干部以至更高层次官员的合法性权威又应该怎样建立呢?如果村里的公共事务都必须公开,与更多人的重要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政务是否更应该公开呢?近几年村党支部书记选举的“两票制”、乡镇长的直接选举、政务公开、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人大旁听、公开听证、依法行政等,正是对草根民主示范作用的回应。

 

遗憾的是,知识精英只是单向度地看到了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而没有深入探究这一草根民主的崛起背景和发展限度,没有考察民主成长所面临的种种结构性矛盾和相应的支撑条件,只是一味地设中想民主由村到乡、到县的路径,甚至陷入“民主大跃进”的狂热,再次暴露出知识界的民主急性病和幼稚病问题。就笔者看来,现在不应担心民主来得太慢,而应担心民主来得太快,知识界不能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援和制度构造。

 

随着苏联东欧剧变,自由民主的价值影响扩大,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不仅引起世界关注,体现着民主价值的村民自治也引起世界关注。其重要标志是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站就是去到了西安城郊,在观摩了当地的一个村庄村委会选举后说:“我了解到,像其他遍及中国的近五十万个村庄一样,你们很快就要通过选举推举你们当地的领导……只要有选举,人民就有决定权……你们的成就是一个窗口,让世界看到地方民主给中国带来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