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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考

中国使用红木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晋朝,当时就有使用紫檀木制作器具的记载,但当时不叫红木,红木称谓出现的时间要晚得多,在明代以后,且早出现的红木称谓也不是当前标准规定的红木。红木的大量使用亦是明代后,为郑和下西洋带回大量的压舱木,用于制造家具,但制造出来的家具当时也不叫“红木家具”,“红木家具”称谓出现的时间较晚。不同时期,红木称谓所指代的树种,差异很大,起初是指代具体的某一?种,后来笼统的指代一或多类树种。红木代表了我国传统硬木家具主要用材,造就了名扬海外的明清家具。红木的由来,是长期以来流行与统一的结果。

 

一、早期的“红木”指代树种

 明代张燮《东西洋考》中“苏木”引《一统志》说,“苏木,一名‘多那’,俗名红木”。苏木颜色红,故称红木,用作提炼红色染料或药用,并非当今所指的红木。

《嘉定城通志》写道:“红木,叶如枣,花白,所产甚多,宜几案柜椟之用;商舶常满载而归,其类有花梨、锦莱,物价较贱”。上述的“红木”,应仅指交趾黄檀,而锦莱,越南名为“CAML AI”,指巴里黄檀。《嘉定城通志》,又称为《嘉定通志》,古代越南南方的地方志,采用汉语文言文,由阮朝官员兼学者郑怀德于1820年编成,内容是嘉定城及越南南部一带的历史沿革、建置、疆域、物产、商业、交通、水利、城镇等情况,以及提到了当地华侨的事迹,是研究阮朝初年历史及越南南部华侨史的重要史料。

《植物名实图考》(清代吴其浚,1848年版)中出现红木,图考说“此种红木,为红木荷(Schima wallichii)”。可见,其亦非当今所指的红木。

“唯世俗所谓红木者,乃系木之一种专名词,非指红色木言也”;“木质之佳,除紫檀外,当以红木为”。(引自赵汝珍编,古玩指南(二十九章),1942年)。该处出现的“红木”,指交趾黄檀。

清中期后,紫檀、黄花梨、?鶒木(鸡翅木)等材料匮乏后,红木(当时主要指交趾黄檀)大量进口和广泛使用。民国时期,红木的概念和范围发生巨大变化,不再是单一的交趾黄檀,还有黄檀属其它木材甚至是别的科属木材。后来,业内公认的红木指产于东南亚的黄檀属和紫檀属木材,而在江浙及其以北地区,红木变成了笼统的名称,则称交趾黄檀为老红木。但在广东一带,直至上世纪90年代,红木仍称酸枝。

把树脂桉当红木,见1936年版《辞海》、1985年版《大辞典》(台湾三民书局出版),但并不是当今所指的红木。

把孔雀豆(Adenanthera pavonina)当红木,见王世襄先生《明式家具研究》,但并不是当今所指的红木。

把紫檀属称为红木,见《中国木材学》(唐耀,1936年),《木材学》(北京林学院主编,1983年)。

认为红木主要是紫檀属,而“海南檀、格木亦属此类”;这是1979年、1989两版本《辞海》的表述。

把黄檀属(也称檀属)和紫檀属称为红木,见何仲麟先生《红木简介》(1993)。

《中国木材志》(成俊卿、杨家驹、刘鹏著,1992年)和《木材学》(成俊卿主编,1985年出版,p1046-1047)认为黄檀属木材,从材色言分心材明显与心边材无区别两大类,心材红色或深黑褐色,红色者木材名称叫红木(商业上有时亦包括紫檀属木材在内),广州叫“酸枝”,上海及其他城市叫香红木或红木。认为降香黄檀与越南红木(Dalbergia cochinchinensis)、泰国红木(D. spp.)等,因带香气,工厂中统称为“香红木”。提出区别红木与紫檀的方法,采用水浸泡或水煮,通常紫檀具有荧光现象,而红木者仍为清水。可见,此处红木指黄檀属的木材。《东南亚热带木材》(刘鹏 杨家驹 卢鸿俊编著)亦认为是黄檀木材,“著名的红木Dalbergia spp. 来自于蝶形花科。

1996年,上海制定地方标准《DB31181—1996 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对“红木家具”定义为“是指用紫檀木、瘿木、乌木、鸡翅木、酸枝木、花梨木(产地为东南亚)材料制成的家具的统称”。

1998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标准《QB/T 2385-98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将红木(4类)定义为紫檀木(檀香紫檀Pterocarpus santalinus)、黄花梨木(降香黄檀Dalbergia odorifera)、酸枝木(Dalbergia spp.)、花梨木(Pterocarpus spp.)。

综上,从有限的资料可见,“红木”一词在明代就有,但并非指真正的红木,真正意义上的红木首先是郑怀德于1820年提出,当时仅指交趾黄檀。之后有关于红木的各种观点甚至地标和行标,差异较大,全国不统一,后来红木又成为一个笼统的名词,不再是指单一个树种木材,导致国内不同省区对红木的认识不同,标准也不同。

 

二、首次颁发红木国家标准

1998年4月,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原林业部同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制定红木国家标准,负责人为杨家驹先生。杨先生成立了起草小组,负责编写红木国家标准,全面调查和收集有关标本与家具或残片,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全国木材学界、文博界及收藏界等专家意见,制定了国家标准GB/T18107—2000红木。该标准于2000年5月发布,2000年8月起实施,根据该标准,红木隶属三科五属分八类,有33个树种。

红木定义:红木是指紫檀属、黄檀属、崖豆属、柿树属、铁刀木属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以在大气中变深的材色进行红木分类)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木材。此外,上述五属中本标准未列入的其他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符合本标准的也可称为红木。

三科:蝶形花科、柿树科、苏木科。

五属:紫檀属、黄檀属、崖豆属、柿树属、铁刀木属。

八类:紫檀木类、花梨木类、香枝木类、黑酸枝木类、红酸枝木类、乌木类、条纹乌木类、鸡翅木类。

国家标准《GB/T18107—2000红木》制定过程中,引起全国广泛关注,崙论激烈,甚至针峰相对?对红木?畴及其包含树种等内容提出了不同意见。

1998年9月11日,《建筑报》B版刊登《红木将有国家标准》一文,主要观点均源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杨家驹先生,11月18日《中国文物报》发表了古典家具研究专家、故宫博物院研究员胡德生先生的《谈谈“红木”名称问题》的文章,主要是针对杨家驹先生的相关观点发表了不同的看法。12月23日杨家驹先生也在《中国文物报》上回应胡德生先生,发表了《也谈“红木”名称》一文,通过媒体,争相讨论红木相关问题,发表各自的观点。这些争论的主要观点为:

1胡德生先生主要观点:

1)不同意将紫檀、花梨、乌木、铁梨木、鸡翅木等深色木材统称为“红木”。认为明至清中期的家具并无“红木”概念。明至清前期也没有红木家具。红木初专指酸枝木,把所有深色木材笼统称为红木的极少。到了五六十年代,江浙一带成立不少木工坊场,名称多叫“红木雕刻”。笼统的“红木”这个概念便由此产生。“把红木这个名称强加给明代家具和清代家具,亦是一种极不严肃和不负责任的说法。”

2)“红木”专指酸枝木,不能以点带面。清代中期以前生产的家具,其优质木材多数为明代所采。这些家具的用材多数为紫檀、黄花黎、铁梨、乌木、鸡翅木等,但不包括红木。清代中期以后,以上这些木材来源枯竭,才用质地较次的红木为代用材。胡先生认为红木家具“无论从科学角度还是从艺术角度都相差甚远,属于没落时期家具代表”。“把前述五种名贵木材概括在红木范畴之内,等于贬低和埋没了明清优秀家具的艺术价值。”

3)可用“硬木”统称高级木材,但不能以点带面地以“红木”称之。

4)红木不是新紫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