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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家的问题”的契约化理解

亚里士多德对“家”问题的这点重视,在近代哲学中,逐步消失殆尽。亚里士多德尚且认识到,父子之间的“友爱”是有别于其他“友爱”的,其他的“友爱”更像是一种契约。近代哲学关于“家”的论述首先就是要破除这一点点的“特殊性”。霍布斯为解读“家”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新范式。与亚里士多德勉力为“家”在城邦的框架下确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同,霍布斯在“个体本位”的前提下来解说家庭,或者也可以说,他是通过解构“家”来巩固“个体本位”。
在《利维坦》中,对应于亚里士多德的主奴关系,霍布斯也涉及主奴关系、主仆关系。亚里士多德的主奴关系的基础是天然的奴隶和天然的自由人之间的区分。霍布斯并不承认有自然支配权,一切具有统治意味的行为都是“人为”的结果。因此主仆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父权”(paternal dominion)的地位在于它由武力取得了支配权。于是主人与奴仆达成协定,主人给奴仆以相对的自由以换取他的服从。当然霍布斯的分析远为繁复,但不论这种关系是历史的真实,还仅仅只是理论的假定,霍布斯在这里首先确立的是一个契约框架。
其次是关于“父子”关系,霍布斯用了同一套类似的论述。他拒绝把父亲的管辖权建立在生养后代的“亲缘”基础上,孩子对于父亲的服从也不是建立在感情、感激的基础上。人是生而自由的,一切具有权威意味的行为都必须给出“人为”的理由。因此“家庭”关系也必须同样建立在“契约”基础上。他甚至得出某种荒诞的结论,他认为父亲管辖权是建立在孩童“同意”(consent)服从的信约之上的。“这种根据世代生育关系产生的管辖权并不是因为父母生育了子女,所以就对子女具有管辖权,而是由于子女以明确的方式或其他表达出来的充分证据表示了同意。” 这样一种自然的“亲情”关系就变成了一种人为的“契约”关系。毫无疑问这种信约充其量只能是“假定”的,孩子是不可能有能力来订立契约及理解其后果。
对此,霍布斯做出一番论证。他通过强调“母亲”在对孩子的生育上作用更大来否认“父权”的自然性。设想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既没有婚姻法,也没有关于子女教育的法规,只有自然法和两性相互之间以及其对子女的自然倾向。那么在这种状况下,霍布斯认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管辖问题完全是靠订立“契约”来加以解决的。如果没有订立契约,就自然状况而言,孩子的管辖权应该属于母亲。如果她把婴儿抛弃掉,被另一个人收养下来,那么管辖权便存在于收养人身上。在霍布斯的论证中完全没有“亲情”这个概念,孩子与父母或者收养人的联系只是因为婴儿要服从保全他生命的人。基本逻辑是当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时,其目的就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每一个人对于掌握生杀之权的人都必须允诺服从。这就是霍布斯式建立国家的基本准则,也是他建立“家庭”的基本准则,“家庭”内在的丰富德性要求在这里消失得无影无踪。
再者是关于“夫妻”关系。我们知道霍布斯是主张人人平等的,这种平等也覆盖了性别差别,也就是说天赋性别也是平等的。他批判了男性优越论的观点,指出“男人与女人在体力和慎虑方面并不永远存在着那样大的一种差别。” 霍布斯完全是按自然欲望来理解男女关系的,在自然状态下,一切事物都是公有的,由此所有形式的性结合都是合法的。在政治社会中,婚姻则首先被认为是一个法律问题,要由国家来确定,“在异教徒中的性关系也是被他们的法律确定为合法婚姻的。” 所以,在霍布斯那里非常明确:如果没有国,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婚姻”,也就无所谓“家”了。
后,在霍布斯有关“家”的论述中还涉及教育问题。霍布斯的基本立场是论证教育是属于主权者的基本职责。尽管霍布斯指出: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属于臣民的自由。 但是,他又认为教育并非“家庭”自主的职责,而是一项在统治者指导下的职责。也就是说,子女之服从父母,听从父母的教育并不是由于“家庭”关系,而首先是由于主权者的命令。其目的是为了要教导人们记住他们的公民职责,“家庭”只是主权者教导的一个工具而已。
我们看到,究其根本,在霍布斯那里,“家”和“国”的逻辑是一致的,其背后的基本逻辑是一种保全生命的契约关系。这与亚里士多德努力区别“家”和“城邦”是不同的。霍布斯认为“一个大家族如果不成为某个国家的一部分,其本身就主权的权利而言便是一个小王国;不论这家族是由一个人及其子女组成的,还是由一个人及其臣仆组成的,抑或是由一个人及其子女与臣仆组成的都是一样;其中父亲或家长就是主权者。” 这里“家”就是一个“国”。但他不是将“国”家族化,而是将“家”国家化。霍布斯这里谈的“家”是按“国”的逻辑建立起来的。那么何以“家”不能作为一个独立单位来探讨呢?这是因为与“国”相比,“家”是有缺陷的。霍布斯设立的人的主要目标是保存自己,“家”似乎并不足以完成这个任务,一个“家族”很难依靠自己的人数和力量,做到不被人征服。所以“家”随时处于瓦解的边缘。早在它保护其成员之前,它本身就可能已经被消解了。如果“家”太弱无法联合起来保卫自己的话,每一个人在遇到危险的时候便只能运用自己的理智来挽救自己的生命,或是组建更大的“国”来保卫自己。所以“家”没有独立地位,它无法有效地把它的成员从自然的冲突状态中解救出来。
霍布斯运用他的逻辑,通过维护“个体”的生命来解释“家”的存在,这显示出“家”的建立没有它自身的基础和根据,霍布斯是运用与政治一样的逻辑来说明“家”的存在。这样“家”只是个体-政治框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逻辑解释了它的存在,同样也可以解释“家”的解体,“家庭”成员终可能被分解成不受约束的“个体”,这亦是后来黑格尔解读从“家庭”过渡到“市民社会”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