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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大儒不会算数?
传统的“秦制”讲述,莫不是依托“三公九卿制”“郡县制”“书同文”“车同轨”等关键词,这种叙述逻辑可以让读者便捷地与原有的知识体系进行对接。然而,本书的章却选在了“兵役制度”上,原因就在于它深刻地展示了真实的“秦制”与过往传统认知中的根本不同,可谓是一只五脏俱全的麻雀。
过往叙述中的秦汉军事史,宏大而又干瘪,从指挥机构到基层编制,从战阵战法到武器装备,看似面面俱到,却往往基于的是秦朝灭亡后六百年成书的《后汉书》中的记载,只用“汉承秦制”四个字一笔带过,至于其间的细节和军人的状态,则往往付之阙如。
“兵役制度”恰是结合“军事史”与“个人”的纽带,更是从国家视角聚焦到个人命运的必然之选。
见《汉书·食货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论述:

(1)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
(2)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3)汉兴,循而未改。

这段话,描述了三个时代的政策,一个是所谓“古者”,一般认为是周朝,一个是商鞅变法后的秦国、秦朝,一个是汉兴之后。
请注意第二条,在过去近一个世纪的近现代史学界曾经出现过多种断句方式:

(1)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2)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3)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4)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5)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具体的意思就不翻译了,只明确几个概念,帮助理解:

“更卒”,即“戍者月更”,每月更替的“卒”。
“复”,有解为“复免”,即免除“徭役”“赋税”的待遇;也有解为“傅”,即成年可服役。
“正”,多解为“正卒”,即为可服兵役的成年男子。
“屯戍”,多解为入屯戍边。
“力役”,有解为狭义的“徭役”,即义务劳役;也有解为广义的“徭役”,即包括“徭役”“兵役”的个人义务负担。

然而,无论哪种断句法,若上述时间为“累计负担”,则“月”“一岁”“一岁”代表着1个月 1年 1年的总时长,共计2年零1个月。
这与董仲舒的另一个定量评断完全不符:

(力役)三十倍于古。

在董仲舒的知识结构里,“古者……使民不过三日”,恰如汉文帝时人贾山在《至言》中提及的:

昔者,周盖千八百国,以九州之民养千八百国之君,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什一而籍,君有余财,民有余力,而颂声作。秦皇帝以千八百国之民自养,力罢不能胜其役,财尽不能胜其求。

翻译过来就是,周朝有1800国,以天下百姓养1800国的君主,用民1年不过3天,收10%的税赋,君主有余财,民众有余力,而有赞誉之声,而秦朝皇帝以1800国的百姓供奉自己,让百姓不胜重役和苛税,民穷财尽。
可见,“(‘古者’或‘周’)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在汉代属于“常识”,汉文帝朝的贾山这么看,汉武帝朝的董仲舒也这么看。
秦国、秦朝的力役“三十倍于古”,3*30=90天,无论如何不是30 360 360=750天,那就是200倍于古了。
这就只有两种解释:

一个可能是董仲舒说的“三十倍”就是个约数,属于文学夸张;
另一个可能是,解错了。

在诸多秦汉简牍出土之前,前辈学人根据有限的文献记载,多采信前一种可能,即“约数”,对汉代20岁以上的“已傅”男子(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力役负担概括如下:

(1)每年有一月在本郡、县服徭役,称“更卒”;
(2)23岁以后开始服兵役,役期一般为2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称为正卒,教练材官、楼船士等;
(3)之后一年到边郡戍守或到京师守卫,称为戍卒或卫士。

当然,学术界也有说法认为以上的两年兵役统称为“正卒”,“戍边”和“都城屯卫”均为徭役,而非兵役,这些就属于概念性质的分歧,事实描述上区别并不大。
这三条,正好与《汉书·食货志》中的记载一一对应。
然而,这是“汉制”,不是“秦制”,后世的刀,不能拿来砍前朝的人。
“秦制”见岳麓书院藏秦简《戍律》:

戍律曰:戍者月更。

“汉制”更改,见《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高后五年)八月……令戍卒岁更。

简牍有明文,胜过一切猜测,一般认为,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秦二世时代律文,也就是说,在西汉“高后五年”之前,秦、汉的“戍卒”服役都是以“月”为“更期”,如果我们满足于“对错”的结论,似乎只要将问题归结为董仲舒的信口开河即可,但这不是目的,记载中的矛盾,唯有用更多史料来敉平。
曹魏人如淳在对《汉书·昭帝纪》“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下的注释中说: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逋,未出更钱者也。

如淳在提出“更有三品”之后,又提出了一个新说:

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

翻译过来,就是古制中“正卒”并非常设的群体,而是所有百姓更替担任,一个月一“更”,所以称为“卒更”,贫困者想得到“更钱”,有钱人就雇用他们代替自己去,每月二千钱,称为“践更”。
但是除此之外,天下所有人还有戍边3天的义务,也叫作“更”,也就是律法中所说的“徭戍”,哪怕是丞相之子也得去。
想不去的,拿三百钱给官府,官府给那些想“亲自去戍边一年”得钱的人,以为“过更”。
不过,前辈学人早已论证清楚,所谓“戍边三日”的说法,根本不是秦汉制度。 “戍边三日”的说法应该是对周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的“讹传”。
真正的秦朝“戍制”,岳麓书院藏秦简《戍律》中写得非常清楚: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

翻译过来,就是“戍”者以“月”为单位“更”,“君子”即高爵子,可以任命代理官职,时长超过40天,即可除“一更”之“戍”。检点派遣“戍卒”,一家人不要同派,以上规定,不执行,要罚二甲。“戍卒”在值期间,父母、配偶死,允许归葬,要报告本县,记录时间。
低爵代替高爵,高爵代替低爵,或无爵代替有爵者“戍”,都允许,但以弱者代行,或两者不在一县的,不允许代替。不应该代替却擅自代“戍”的要罚二甲。或者代替“戍”却不书面报告官吏的,雇人代“戍”者和代“戍”者都要罚一甲。
前一条,很清楚地写到“戍者月更”,也就是说,“戍”的法定服役期就是1个月,与如淳提及的“卒更”完全一样。
后一条,则明确表明秦朝已经有“代戍”的情况,只要同县人经过官吏批准,完全可以互相“代戍”,且没有爵位的限制。
由此可见,如淳所记载的“践更”“过更”,在“秦制”中都有影子,结合考古发现和文献,其中重要的信息就是:

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

意思是古制中“正卒”并非常设的群体,由百姓更替担任,一个月一“更”,所以称为“卒更”。也就是说,在“秦制”原初的“古者”时代,没有“正卒”,只有“月更”的“卒更”,这恰是秦、汉力役制度变化的“逻辑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