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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种本身值得尊重,不用再讲到别的而自身是好的意志,这个概念,我们得要把它发挥;这一个概念,就是具有稳健的而未经训练的智力的人的心中也早已有了,只须把它弄清楚,不须重新教诲。我们要估计我们行为的全部价值,这个概念是首要的,是一切其余的条件。要发挥这个概念,我们要先讨论义务(duty)这个观念——义务观念包含着好意志这个概念,不过还有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罢了。可是,这些限制与障碍不特不会遮蔽好意志,使它认不得,而且因为对衬,反而使它涌现出来,照耀得更加明亮。
  有好些行为,虽是可以用来达到这个或那个目的,但已经公认为与义务不相容——这些行为,我这里完全不提,因为它会与义务冲突,当然不会发生它是否出于义务心这个问题。还有些行为,实际上合乎义务,但人对它没有直接爱好,只是为别个爱好所驱使而实行它——这些行为,我也撇开;因为在这些地方,我们很容易看出来合乎义务的行为是出于义务心,还是因为利己的目的而履行。但是,假如一件行为既然合乎义务,而行为者又有直接爱好要实现它,那末,这种分别就难得多了。例如,卖东西的人不应该对无经验的主顾抬高价钱,这永远是个义务;并且在生意很盛的地方,有远虑的商人是不会抬价的,他对人人总是卖一定价钱,使得小孩子也可以去买,和别人一样。这样,他的交易是诚实无欺的;但这还不够使我们相信这个商人这样做是因为义务心,并因为诚实起见:其实,他私人的利益就要他这样。在这个事例,我们绝不能设想他另外还有直接爱好要给买主便宜,显示他给一切买主平等的利益是出于诚心的爱好的样子。所以,商人这种行为不是出于义务心,也不是出于直接爱好,只是出于利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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