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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序

  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同志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自1979年国家法制复兴以来,以“有法可依”为要旨的大规模法制定活动取得初步成效。基于这样的前提,以法适用为要旨的法解释逐渐成为法学教学和研究的重心,以满足行政、司法的需要。法解释以法规范为对象,判例成为法解释不可或缺的一种法资源。

  判例,即法院生效裁判所构成的先例。在中国,就判例对类似案件处理产生的效力不同而言,可以分为指导性案例和非指导案例。指导性案例由人民法院统一发布。非指导性案例是除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其他案件。法院每一个生效判决,客观上对自己和下级法院今后处理类似案件都有一种外在的拘束效力。也就是说,任何一级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若无充分的说理,不得背离上级法院和自己以往的先例。确立这样一种规则的理由,大致与民间“人不能言而无信”这样朴素的道理相当。若这样的规则被确立,那么法的安定性、法的可预测性这两大法律价值就可以获得一种制度性担保。

  关注判例的意义大致是:(1)类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又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通过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分别建立了指导案例和类案检索两个与判例相关的制度。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类案异判”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制统一,动摇社会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关注判例在相当程度上可以消除或者减少“类案异判”的现象。(2)以例释法,推进法学发展。一方面,促进域外法理本土化。中国作为一个继受法国家从日本引进了“行政指导”,从美国引进了“正当法律程序”,从德国引进了“不确定法律概念”“判断余地”,从法国引进了“公务”“公产”等。所以,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其实是一个“混血儿”。因法律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域外法理需要通过判例才能完成本土化。这也是继受法国家法制发展难以绕开的路径。另一方面,借助判例中的裁判理由,理解制定法的含义。对此,末弘严太郎曾说:“无视判例是不可能理解现行法律。”法官将法规范运用于个案处理过程,同时也是抽象法规范具体化的过程,由此形成的裁判理由包含了法官对法规范的判断,它们本身也构成了制定法内容的一部分。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出现制定法漏洞时,法官不可能坐等立法机关“供货”,无论我们主观上是否承认,在这种情况下承认通过判例发展法律,便是更优的一种法治策略。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组织编写了“判例百选系列”之一的《行政法判例百选》。我们坚信,一国行政法的思想不只是源于某些“天才”人物的创造,也不只是源于逻辑推断出来的知识(那种认为通过逻辑推理可以获得真理的“法律形式主义”),也不只是从异国他乡搬运进来的条条框框(那种认为法律可以脱离特定时空的“法律普适主义”)。研究中国法的判例,或许正是中国行政法思想的基本源泉。

 

  章剑生 胡敏洁 查云飞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