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试读

get_product_contenthtml

  序  言

 

  本书收集近百位学者所撰写的100篇案例评释,是中国法学研究的创举,在比较法上罕见其例,具有重大深远的里程碑式意义。评释的案例涵盖1986年《民法通则》施行以来累积的重要指导性的裁判及若干民事例,体现社会变迁、法之实践以及司法的任务和贡献。本书对案例评释采取统一的格式,包括事实概要、判决要旨、评析(相关规范、本判决的思路和意义、相关学理、司法实践状况、本案遗留的问题)及参考文献,可以作为案例研究的典范模式。

  中国民法及民法学的发展相伴同行,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倡导民法理念,形成私法体系以及制定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民法通则》(1978年~1986年)。第二个阶段的重点在于建构中国民法学,开展法律教育,陆续完成《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立法,集大成于2020年制定的中国部《民法典》。本书近百位学者所代表的世代,承担着承前启后第三阶段的使命。这个使命在于更进一步强化法律教学,深化法学研究,尤其是结合理论与实务,实践民法的理念,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本书的出版展现一致的信念、明确的目标及共同的努力,建设一个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

  判决评释或案例研究系以法学方法解析判决,结合判例与学说,建构法释义学。法学方法论旨在提供一定的规则,用于引导法之适用的过程,检视其论证内容。法之适用始于具体案例的法律问题,以此为出发点,寻找得适用的规范(尤其是请求权基础),分析其构成要件,就其法律概念加以定义,涵摄于经认定的案例事实,加以论证,而获取一定的结论。

  法之适用在方法论上通常分为法律解释(概括条款的具体化)及法之续造。法律解释的课题包括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及法律解释客观性。《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问题在于无法律或习惯时,如何处理?此涉及法律漏洞及漏洞填补(类推适用及目的性限缩)。制定2020年《民法典》时曾经讨论这个问题,但未采纳《瑞士民法》第1条的规定,以法理作为法源,授权法院从事法之续造。此将为民法发展的重要课题,以法学方法检视法律解释,从事法之续造,系案例研究的任务。提升法学方法论的认知及意识,有助于达成判例研究的任务。法之适用及判决评释与法释义学(法教义学)具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运用法释义学从事案例研究;他方面,以案例研究建构法释义学。法释义学系对现行法律(包括判例学说)进行阐释,从事法体系的建构,并提出解决实务上争议问题的建议。法释义学具有如下的功能:,建构法体系功能。整合判例学说,有系统地整理分析现行法的概念体系,了解法律内部的价值理念,在整体上把握其于具体案件规范适用的关联,以利法之适用。第二,稳定功能。为司法实践及法院裁判提出可适用的法律见解,以期能长期影响同一类型判决,形成普遍实践原则,以强化法院裁判的可预见性及法律安定性。第三,减轻论证负担功能。为特定法律问题,提供可供检验并具说服力的解决方法,得以减轻法学研究及法之适用上论证的负担,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讨论。因此,法院适用法律,要变更法释义学上具有一定共识的法律见解,应提出更好的理由,承担论证责任。第四,修正与更新功能。法释义学所提出关于法律解释及法之续造的原则,具有调节各个制度发展的作用,但不应拘泥于向来之见解。为适应社会变迁,应为深刻的批评创造条件,发现矛盾,解决冲突,探寻符合体系的新的解决方法途径,而能有所革新进步。

  值得再予强调的是,判例研究不仅在于方法论上检视法之适用、实现个案正义,并在发现法律原则,尤其是整合判例与学说,建构法释义学,体现法学的任务。所应努力的是,排除表面的论述,公开隐蔽的价值理念,不能满足于当前法律政策和法律实践的需求,必须对学说见解与司法实践进行必要的批评和修正,积极参与法规范的形成与开展。从事判例研究是每一个法学者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本书100个案例凸显中国民法30年来实务上法律解释及法之续造的重要问题。有为中国特色(尤其是物权法),如合法建造房屋所有权归属(033)、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确定(039)、宅基地所有权继承问题(040);有为比较法上共同的问题,如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的认定(021)、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022)、预约认定及违约责任(054)等。值得提出的是,若干案例涉及民法的核心问题,如公序良俗与法律行为效力(002)、宪法权利的民法效力(003)、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062)、继续性合同的适用规则(063)、不当得利的类型化(087)、受害人特殊体质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088)、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侵权行为保护(093)等。每一个法律问题均具重要性,每一件案例评释均具参考价值,有助于民法案例法的形成及民法的进步。以下拟就案例001--诚信原则在违约无效合同中的适用,试做简要的说明:

  在案例001中,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当事人一方以合同无效为理由,拒绝履行债务,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不得为此主张,进而发生诚信原则能否修正制定法规则或修正制定法规则适用不当结果的争议。学说上有肯定、否定及折中的观点。人民法院采肯定见解。本件评释赞成法院见解,补充其论证的内容,提出判断的基准。判决评释有对法院见解提出质疑,提供不同的思考方法;有更深入阐释法院判决适用的问题,有就个案判决建立一般法律原则,有整合相关判决创设理论体系。本件判决评释的重点在于明确争点问题,加强判决的理由构成及论证内容,此亦为判例研究的任务,具有重要价值,应予肯定。

  诚信原则在违约无效合同中的适用问题,似不在于以诚信原则修正制定规则,或修正制定法规则本身适用不当结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其无效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无效,法院应依职权加以审究。真正的问题在于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而拒绝履行,是否构成违反诚信原则的不当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基本上采肯定见解,提出两点理由:,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为无效的合同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德。第二,本案中,华诚房地产公司作为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请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这两点理由实值赞同,问题在于能否建立较明确的判断基准。

  本件判决评释肯定法院判决,并从更高的法理层次加以论述,认为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决定了其仅能保障通常、多数情况下的正义;但一定会有某些特殊、少数情形,规则适用将产生不正义的后果,导致法律走向正义的反面。此即成文法的“不合目的性”。然而,法律不允许少数人成为制度的“牺牲品”,在规则适用产生严重不正义结果时,客观上需要一个纠正机制。诚信原则提供了这样一个纠正的工具。拉德布鲁赫公式指出,当制定法与正义的矛盾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制定法须屈服于正义。因此,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表征正义的原则能否修正规则,而在于如何尽到证明规则与正义的矛盾已经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的论证。此项见解甚为深刻。需说明的是,引述拉德布鲁赫公式,或无必要。之所以提出“不能容忍”程度的论证义务,旨在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应该审慎,借以维护无效规则(制度),避免逃避或遁入概括条款,影响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及预见性,此项见解诚值赞同。

  需说明的是,诚信原则系属概括条款,必须具体化,借助案例比较建构次原则。权利不当行使系诚信原则的次原则,应就各种类型(如权利失效、矛盾行为、权利滥用等)明确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构成要件的建立应基于利益衡量,考量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归责性及公共利益而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论证,此为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法律争议问题并非均有明确的答案,案例研究在于发现或认识真正的法律问题的争点,这是一种彼此协力、共同思考、相互启发、达成共识的论证过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体现于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是法律人的“粮食”,研读案件、理解案件是法律人思维的基本素养及能力。本书的出版是件盛事,应对参与其事的学者及相关人士表示敬意,期待能够继续出版此类文集,对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及实务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书可作为大学案例研究的教材。硕博士论文应以法院重要案例作为研究课题。学说的任务在于整合判例学说、建立理论体系。法学杂志应增加刊登案例研究论文。法学界应提高对案例研究在学术上的评价。律师研读案例评释,应用于诉讼,直接有助于实务开展。

  值得强调的是,案例研究是为法院而服务。要认真对待权利,也要认真对待实践权利的法院判决及案例研究。法院应重视判决评释的见解及论证,自我检视、自我反省,而能有所改变、完善或创新,促进法律的进步。实务与理论系属共同体,有理论而无实务,犹如空谈;有实务而无理论,难免盲目飞行。案例研究系理论与实务、判例与学说的共同协力,沟通交流,增进法之适用的共识,更进一步提升裁判升品质及人民对司法的信赖,贯彻同案同判的平等保护原则与正义的理念。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王泽鉴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