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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牢政策理论根基

 

 

【导   读】

 

公文写作的首要条件,就是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要在不断的实践中把政策理论根基打牢。不然,就很难把问题讲准确、讲到位。可以说,公文写作是一个人思维能力高低的反映,文字表达能力只是其必须具备的基本功之一,更重要的则是必须打牢政策理论根基。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对公文及其相关内容包括定义、构成要件,与文学作品的差异等有所了解。

 

 

 

 

节 公文的定义

 

 

公文是公文学科的基础概念,是文书中重要的一类,指文书中的公务文书。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这一规定,首先使我们明确了党政公文形成的本质,即形成于“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过程之中。这就是说,党政机关公文源于党和国家的管理活动,服务于党和国家的管理活动,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活动中产生并发展、完善,又在党和国家的各项公务活动中产生效力和作用。

其次,它又告诉我们,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属性,党政机关公文又具有两大特点,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一是特定效力,二是规范体式。党政机关公文的“特定效力”,表现为作者的特定性和内容的特定性。党政机关公文的作者是法定作者,即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这些作者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其所制发的公文,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利益,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不仅具有领导和指挥的权力,其中某些内容还规范着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党政机关公文具有极强的法定效力。党政机关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以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发的公文,文种的确立和使用、格式与标准、行文的方式和方向、处理程序以及语言文字等都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进行,具有完整的规范标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现在,党和国家主管部门先后多次发布有关公文处理方面的规范标准,使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不断趋于科学和完善。具体到每一篇党政机关公文而言,它应当载有哪些内容,都有特定的范围限制,任何人不能随心所欲。同时,对于这些特定内容,又应如何恰当、合理地加以表述,通过怎样的结构形式反映出来,也都具有特定的制作规范和严格划一的要求。在这方面,党政公文既不同于普通的文字材料,也不同于公务活动中使用的图片、声像等其他材料,表现出很强的程式化特性。

再次,进一步明确了党政机关公文的基本功能,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在行使上述诸种职能时,党政机关公文体现出明显的工具性特征,亦即工具性是党政机关公文的本质属性。

公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既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15种公文,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又泛指党政机关常用应用文,诸如计划、总结、调查报告、讲话稿、典型材料、专用书信、大事记、简报、条例、规定、办法等,一般称为“事务文书”,或称“准公文”。狭义的公文,则专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15个正式文种。

 

 

 

第二节 构成公文的几个要件

 

 

一般说来,党政机关公文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特定的使用范围

党政机关公文一般仅限于各级党政机关使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比照使用。

二、特定的形成过程

党政机关公文是在行政机关处理和推动国家、集体的公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它要体现党政机关的意志,是其处理公务须臾不可离的书面文字工具。公务活动是党政机关公文赖以形成和生存的客观基础和源泉。这就是说,没有公务活动,就不会产生党政机关公文;党政机关公文产生以后,又反过来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特定的拟制规范

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都有自己的行文方式和写作体例,具有完整的规范标准,需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来写作。它不同于普通的文字材料,具有很强的程式化特性,任何人都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公文写作。

只有具备上述几个条件的公文,才能称为党政机关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