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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罗主义如何打破欧洲中心主义

 

按照施米特在这篇学术报告中的描述,基督教欧洲的国际法源自16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均势原则,即以民族国家的领土性主权为基础的大国制衡机制,其具体体现即规范和约束欧洲国际战争的法规。

从1648年到1914年,欧洲各国秉承的国际法带来了怎样的和平?这些主权国家都宣称自己能够有权按照自己的主权决定来发动战争,那么,这些国家之间如何维持和平和国际法秩序呢?毫无疑问,导致这些主权国家和平共处的原因,并非真正的和平,而是持续存在的战争。这种和平仅仅是“不发动战争”。

16世纪以降,因应西欧各王国的“地理大发现”及其在美洲和亚洲的殖民扩张,欧洲大国之间还发展出一种所谓amity lines(友好线)原则。这个原则的含义是,在基督教欧洲范围内,国家间的战争属于国家间的正常交往方式,但在基督教欧洲之外的地区,西欧各王国则相互友好,利益均沾,不可相互打斗。

旧的欧洲中心的国际法体系的根基在于,以正当的国家秩序为基础,欧洲的国家空间在国际法之中具有不同的等差秩序,这种旧国际法体系在非欧洲的空间里实现和平,实现自由欧洲的扩张。非欧洲空间没有主人,也是未开化或者半开化之地,是待殖民的区域,欧洲的政治权力攫取的对象,而这些欧洲力量通过占有大量海外殖民地之后将成为帝国。

世界历史进入全球化时代的个阶段,是西欧各王国对欧洲以外新发现的地缘空间的自由占有,形成各自的“利益划分区域”。对欧洲以外的全球地缘空间中的政治体来说,这是赤裸裸的帝国式强力扩张:初是对尚未开发的不毛之地的政治占有,随后是凭靠武力对亚洲国家宣称有自由通商的法权。“友好线”原则无异于划分了两个世界区域,而两个区域都有国际性战争,但欧洲国际法在两个区域有不同的用法,即所谓的“欧洲中心主义”。

从16世纪到19世纪,欧洲国家之间的战争从未间断。长达20年的反法同盟战争结束时的维也纳会议(1814—1815)表明,欧洲的国际法仍然具有“欧洲中心主义”性质。接下来,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足以表明,“从形式上看,国际法不再是欧洲基督教的国际法”,全球化进程进入第二个历史阶段。,美国总统门罗(1758—1831)在1823年12月发表的宣言(史称“门罗主义”)“次冲击了欧洲中心主义的世界观”;第二,1856年,“土耳其被接纳进基督教的民族共同体”,成为其中一员。

相比之下,美国的《门罗宣言》具有更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因为,英国允许土耳其加入欧洲共同体和英国在1902年与日本结盟让日本成为“第二个非欧洲帝国”,不过是增加了欧洲大国俱乐部的成员,让它们进入“友好线”,有资格参与欧洲式大国扩张的自由竞争。与此不同—

1823年的《门罗宣言》的意义是建立一个禁止外部干涉的大空间。同样重要的是,《门罗宣言》代表了欧洲殖民化进程中遭遇的个封闭性的大面积区域。随着门罗主义出现了个非欧洲的帝国。

“门罗主义”的原初要义是三项宣称:欧洲列强不得把美洲大陆已经独立自由的国家当作将来殖民的对象,美国不干涉欧洲事务,也不容许欧洲列强干预美洲事务。这听起来像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原则,实际上,《门罗宣言》表明新生不久的美国在为自己划定排斥性的地缘空间势力范围。因为,不准欧洲大国染指的不仅是美国本土,而且包括整个美洲:只有美国有权干涉美洲其他国家的事务,美国是美洲的家长。

尽管如此,宣布独立建国的美国的主人是来自欧洲的殖民者,这个新生的共和国虽然切断了与大英帝国的从属关系,但仍然是基督教欧洲大家庭的成员。因此,“门罗主义”让美国既从属于欧洲国际法体系,又打破了欧洲国际法的“欧洲中心主义”,从而开创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原则:

在这一世纪转折点上,门罗主义是抵御某种外部空间势力干涉他国事务的理由,而另一方面,它又成为某种扩张空间的进攻性帝国主义原则……门罗主义从一种不干涉和抵御外部空间势力干涉的原则,变成美国以帝国主义方式干涉美洲其他国家的一种托词。

直到差不多两百年后的2013年11月,美国政府才正式宣布门罗主义时代已经终结,今天的美洲国家是平等伙伴,美国不再干预其他美洲国家事务。鉴于美国习惯于说一套做一套,实际上是否如此是另一回事。从晚近的委内瑞拉事件来看,美国对于俄罗斯的作为的确莫可奈何,但这并非因为美国自愿放弃门罗主义,而是因为瘦身后的俄罗斯有能力以门罗主义对付门罗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