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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这是一部关于古代中国本体思想的研究文集。书中的“本体”一词,不是来自中国传统,既不是“本末”的“本”、“体用”的“体”,也不是“本体与工夫”的“本体”,而是来自西方哲学,已为中国学界接受,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本体论”(ontology)的那个“本体”,就是指称凡物之所以然的那个概念。“生成”一词,系化约《老子》五十一章“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器)成之”而来,因为是矛盾的发展(有无之变)过程,所以在西方哲学里,黑格尔的“变”的思想略可方之。

  那为什么要以“道的生成和本体化”作为研究对象呢?这是由老子的道的学术争论引起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读研究生时,曾打算写老子作为学位论文。所以阅读了这方面的一些学术论著。 发现关于老子的道,学术界争论得很激烈:许多人认为道是唯物的,还有更多人认为道是唯心的;有人认为道是万物本原,也有人认为道是事物的本体或曰规律。若往前追溯,这样的争论大概持续了50年以上。当时我很纳闷,好端端的一个道,为什么会弄得这样分裂呢?

  1989年,我参加了在临淄召开的“第二届《管子》与齐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提交了一篇发言稿,题目叫《齐国道论纲要》。 在这篇文稿中,我想表达这样的意思:代表齐学的《管子》一书并 非如有人认为的那样,是多家思想的杂烩,它有自己的内在逻辑,那就是由道而德,形成“道德”学说,我当时把它叫作治气养心的内学;由道而理,形成“道理”学说,我叫作为政理国的外学。两者以道为核心,形成系统,可以看作是整部《管子》的内在脊梁,是齐国当时的内圣外王之学。我承认《管子》书中有这样一个系统,但同时又提出一个问题:“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德理统一的体系当然存在不少无法克服的矛盾,例如,本原的道何以与法则的道合而为一?我今天仍然相信这个问题提得有理论意义。我当时的想法是:德对应着本原的道,理对应着法则的道,两者结合为一个整体。现在看来,这种叙述显然过于简单了。当时我把这个整体作为历史定案。那为什么还要说两者有矛盾,还要问两者“何以”“合而为一呢”?其中有什么理论的意义呢?可惜,我的这一点小小的灵光乍现,马上又被自己的论断熄灭了。紧随其后,我宣称:“我想这是无须深究的。齐国君臣要建立一个体系,把内学(德)与外学(理)联络起来,这是当时齐国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的必然结果,他们选择了‘道’作为核心范畴,也受到了当时认识水平的限制,不存在什么神秘的原因,今人不必硬要为它寻找一个更为精致的哲学内因。如果非要说德理结合有什么必然联系不可,那么这种必然联系也只好说是田齐君臣的实用目的。看起来似乎不够雅致,可事实就是如此。”为什么要用“田齐君臣的实用目的”把刚刚提出的一个理论问题终结掉了呢?可能的情况大概是这样,对于道之有本原和法则这样两种属性在理论上是否圆融,我是心存疑问的,可是自己又无法提供理论的说明,而写文章嘛,总要给问题一个交代,不得已,就用历史作结。可见当时是怎样的幼稚可笑了。假如由此就放弃了对这个问题的思考,那对我来说后果真的就是十分的严重了。好在我并没有放弃。

  2004年,我发表了一篇文章《试论道法两家历史观的异同》。 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道家和法家历史观的异同与他们各自的道论的异同是一致的。文中提到:“道的本原论和普遍论是有矛盾之处的,为什么还会在同一思想体系中并存?这个问题我已思考过若干年,至今没有在理论上找到更稳妥的解释。”这句话后面我加了一个注释:“我曾在探讨《管子》道论时提出这样的问题,‘本原的道何以与法则的道合而为一?’所谓‘法则的’,相当于本文中‘普遍性的’”。这说明,15年后,我依然惦记着这个问题。但此时我还是未能从理论上给予解决。我的回答是这样的:“我的看法是,这是由思想家现实目的的多元化决定的。本原性的道,可为不同于普通大众的生存或行为方式提供理论支持,有一定神秘性,除了倒退论的历史观,养生、成仙、驭臣所遵循的道术,都可从中得到启迪,这在《老子》《庄子》《韩非子》书中不难找到证据。而普遍性的道,只能为纯粹历史理性和现实的生存或行为方式提供理论支持,就历史观而言,不管态度如何,《庄子》《韩非子》都承认历史进步,这与它们都承认道的普遍性是吻合的”。这种从实用目的的意义上来解答,与15年前《齐国道论纲要》的说法几乎相同。只不过,这次把目的做了一点结构的分析,如本原的道与目的的神秘性有关,普遍性的道则与目的的现实性有关,似乎是朝着理论的方向移动了一点。

  2012年,我在《南京大学学报》的“思想史研究”专栏发表了《道的生成属性及其本体化发展——先秦道论初探》一文,试图从理论上来回答这个问题。发这篇文章时距离初思考这个问题,已经过去24年了。此后,我又连续五年在《南京大学学报》“思想史研究”专栏发表了五篇论文,在另外几个点上继续探讨古代中国的本体思想。

  本书把这六篇算作一组,取名“本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