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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领土管理
研究罗马人领土管理政策是我们的基本目的。因为如果西方被罗马开化,那么它之罗马化也会以当地的各种机构,尤其是市政机构作为媒介,而这些机构正是征服者在蛮族国家设立起来的。
首先必须对共和国、帝国前期与帝国后期进行区分。
在意大利,某些被征服的民众被混合在一起,其他则被“结成联盟”。在意大利之外,被征服的民众均受到罗马的庇护,或者说被“划入行省之中”。
意大利靠近罗马的城市均获得了完全罗马公民权,“拥有选举权”,也就是说他们享有政治权利。其他城市仍只具备“自治市”的地位:其公民保留了当地的权利,城市本身也保存了它们自己的机构,只是对外主权已全部丧失。在意大利仍然存在某些没有城市的区域(意大利北部或亚得里亚海沿岸地区)。因此,人们没法在那里设立自治市。不过,由于罗马的隶农定居在了这些领土上,所以不能对此不加管理。由此便任命了“长官”(préfet)一职。
由于还存在一些偏远的城邦,它们并未像自治市那样被征服,罗马人遂与它们结成了平等或不平等的“联盟”。这些“异族人”保留了他们所有的内部机构,甚至还具备拥有外部主权的表象:但他们必须向罗马称臣,缴纳贡赋,服兵役(他们须承认罗马民众的优越性和“威严”[majestas])。联盟战争之后,这套制度做了很大的改动。
公元前334年至公元前184年,创建了25个“拉丁姆殖民地”。这些都是人为建立的,城市中一半是罗马移民,其余都是意大利盟邦居民或当地人。模仿罗马的组织机构建立了起来:高级官员、元老院、民众大会。土地被分配给移民,但分配并不平衡,这样正是为了确保罗马寡头社会结构。这些殖民地也具备军事功能:就是支持国家。
意大利之外新设行省的地位由征服该地的高级官员设定。在元老院委员会襄助之下,他颁布了成为法律框架的《行省法》(lex provinci)(它是官定法[lex data],即该法不像民决法[leges rogat]那样由公众大会投票表决通过)。该法确立罗马可对领土上的资源进行开发,并在罗马总督的统辖之下进行内部管理,以取代当地的权力机关。
一部分土地(譬如被征服的国王私人地产)由罗马没收:它是公地,是罗马民众的地产。这些土地可出租给个人使用,只需交纳赋税(vectigal)即可。其余土地可自由开发,但土著人应该向罗马缴纳贡赋,或是收成什一税,或是固定地产税(stipendium)。如欲对国家的公有财产(矿产……)进行开发,那么向罗马资本家借贷的行省居民则须支付间接税、征用费和高昂的利息。
从这一制度中获取的利润相当大,以致自公元前167年起,直接税被取消了。罗马的豪华建筑及意大利的大型配套工程(道路……)都依靠行省获得的这笔财富。其他的社会影响导致了格拉古兄弟危机和处处可见的动荡状态,并扼杀了共和国:大片大片地产(latifundi)均由奴隶开垦,它们以公地开垦模式为基础而得到了大量增长。市面上的农产品价格低廉,摧毁了传统的拉丁姆小片经营的模式。
总督起初都是放款者,为此目的,他们的人数由两个增至六个。后来,行省均由退职高级官员、退职大法官和退职执政官统治。他们的平均在职年限为十年。他们在省内具有民事与军事全权(此外,他们尚拥有《行省法》中预先规定的豁免权),也就是说他们拥有的是权力,尤其是没人与他们分享权力,所以没有护民官的否决权对他们横加阻挠。当事情涉及罗马公民时,才能以“向民众申诉”(provocatio ad populum)的方式对他们提出反对意见。总督对控告罗马公民的诉讼或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做出裁决。为此目的,他颁布了行省敕令(参阅下文)。他会应当地司法机关的请求做出裁决。他能获得légats(元老院议员)和财务官的帮助,也会听取非官方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