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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者言

  《法律文化研究文丛》自1996年始,先后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收有海内外学者专著、文集、译著约二十种,内容涉及法律理论、法律史、比较法、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诸多领域。如今,这套丛书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编者不改初衷,将通过本丛书的编撰,继续坚持批评和反思的学术立场,倡导和推动法律的跨学科研究,为深入探究和理解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历史、文化和现实,改善中国的法学研究,推进中国的法治事业,略尽绵薄。

 

  梁治平

  己亥年冬月

 

  自序

  自2002年出版《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起,我之研习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兴趣包括,一是借助各种边缘史料,解读帝制时期庶民百姓的法观念、法意识以及日常法律生活;二是运用判牍、档案、律例典章以及官员传记日记,探讨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其实,《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已蕴含了上述课题,即包公形象的民间文化表达,包公文学讲述的司法故事。2006年出版的本书稿版,是我研治明清司法的论文集。藉写修订版“自序”的机会,我想谈谈自己研习明清司法的大致路径。

  20余年来,明清司法制度及其实践,可谓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热点,学界已刊布了很多学术论著,涉及以下论题:(1)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整体研究。(2)法源性质、裁判依据以及法律推理。(3)“法律职业”群体,特别是讼师。(4)律学和司法官员的知识结构。(5)民间诉讼风气、纠纷解决以及诉讼策略。将它们整合起来,可勾勒出明清司法的大致轮廓、官民互动的基本方式。而我自己的思考和研究,也涉及这些方面。

  从明清司法来看,律例典章构筑了司法制度的框架与程序,官场惯例更多是形塑了司法实践的微观情境与操作技术;诉讼两造的身份构成和行动策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场域微观情境的形成。可以说,司法制度既是一种静态结构,又是一个动态过程。只有在结构与过程之间,在框架与情境之中,我们才能刻画明清司法的具体实践,分析司法官员的决策行为。

  孟子说:“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想理解明清司法实践,必须考察司法实践的行动者,特别是司法官员。因为他们的决策行为,不仅受到了制度框架(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约束,而且受到了官场惯例与待审案件(两造身份、诉讼类型、行动策略、特殊情节)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还会受到自己性情的深刻影响。所谓性情,不只是指个人与生俱来的性格特征,亦指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渐次养成的信念偏好。具有不同性情的司法官员,无疑会有不同的行为方式,进而作出不同的司法决策。至于情境和性情,究竟哪个因素影响更大,视乎具体的人与事。有些人更多受性情的支配,有些人更多受情境的制约,而有些人则介乎两者之间。据此,考察司法官员的性格、情感、信念,是我们深入研究司法实践的重要环节。10年前,我撰写《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一书,就是尝试解释司法官员的情感和信念,对裁判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唐宋以降,科举取士成为帝制中国考选官员的支配性制度。设计科举制度的主要意图或目的是:其一,皇帝以提供官职来笼络士人,使他们为皇帝所用;并且,诱导他们在帝国意识形态体系中进行自我规训,从而认同以皇权为中心的“家国天下”秩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二,设计以儒家经典为知识基础的考试科目,使士人饱读经典,践行其中蕴含的仁政德治、忠君爱民、薄赋轻徭这类政治话语,成为品格高洁、具有道义担当的帝国官员。这是一种道德人格的养成途径,却牺牲了治理国家的技术能力。不过,一旦出仕为官,他们必须面对“临民治事”的烦琐杂务,特别是司法工作。这时,研读律学书籍、积累司法经验,可谓帝国官员的当务之急,否则,就不可能胜任这项工作。考察科举背景下帝国官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能力,是研究司法实践不可或缺的另一环节。换句话说,为了理解帝国官员的司法实践,必须探究他们法律知识(律例学、判牍学、断狱学)的来源、特点与运用。我收入《传播与阅读:明清法律知识史》(与杜金合著)的若干论文,就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只有搞清楚上述问题,我们才能解释明清司法的制度结构、行动者、裁判的决策过程及其效果,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虽然对司法制度的结构与程序,已有比较全面的宏观把握;但是,对司法实践微观操作的诸多细节,仍未充分了解。美国汉学家孔飞力的《叫魂》和史景迁的《皇帝与秀才》这两本书,虽然为读者呈现了清代司法决策的很多细节,但它们研究的都是非常规、政治性的案件,至于常规案件的决策情形如何,我们仍然所知甚少。有鉴于此,很有必要对常规案件进行个案深描,以揭示其操作技艺。在《谁是真凶?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与杜金合著)中,我们做了这方面的初步探讨。通过个案深描与整体研究的互补,可以加深我们对明清司法的全面理解。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好的手艺和好的食材兼备,方有美味佳肴。同样道理,要想推进明清司法研究,除了进一步挖掘史料,还要锤炼研究的方法和理论。

  由史料来讲,司法研究,档案文书固然具有基础价值,但我们仍要牢记,档案是在程序控制、公文格式、案件流程,乃至各方利益交涉妥协过程中制作出来的,并不一定能够反映司法实践的全部真相;特别是某些非常规案件,其中的隐情,更是扑朔迷离,仅靠档案往往难得真相。换一个角度说,研究司法制度及其实践,很有必要全面了解制度构造、诉讼程序及其实践者的社会文化语境,然而档案未必能够提供这一方面的信息。这时,就必须借助于其他史料,我们才能进入并且理解这种语境。

  说到理论与方法,尤其是产生于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有些学者就会疑虑重重,生怕因理论先行或方法优先而产生对史料的误读误解、对待研问题作出生硬的解释。这种担心很有道理。但我们应该看到,它们也有一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工具性,若运用得当,其学术价值不可忽视。方法与理论,还有一种功能,不是拿来直接套用,而是激发研究者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释问题的想象力与可能性。比如,通过比较方法,可以发现明清司法的独特面貌;运用博弈论,可以解释民众诉讼的策略选择;借助决策理论,可以分析承审官员在作出裁判决策时可能考虑的复杂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预期效果;运用经济学的“沉没成本”概念,似乎可以解释“缠讼”现象或行为。除了运用既有的方法与理论,还要认真考虑在研究过程中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法与理论,以期更好解释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

  虽然法史学应当以史料为基础,但是没有方法与理论的自觉和创新,法史学的解释功能和现代意义,很难自动呈现;毕竟,法史学不能以爬梳史料、呈现史实为满足。如果缺乏必要的方法与理论,在纷繁复杂、无限绵延的历史事实中,法史学者也就难以在事件与事件制造者之间、在制度与行动者之间做出具有关联性和因果性的解释。

  明清司法(制度和实践)研究,通过学者们的持续努力,已经挖掘、整理、出版了数量可观的史料,积累了颇为丰硕的学术成果,并且提出了一些具有理论意义的概念工具和分析框架。不过,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收入本书稿的九篇文章,是我近年来围绕明清司法所做的点滴思考。野人献芹,不揣谫陋,尚祈方家批评指教是幸!

  是为序。

 

  中山大学康乐园寓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