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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说过的妊娠卫生和需要休息的所有要注意的事项,在孩子出世之后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都还要继续实施。这时仍然有必要讲究卫生和休息,它们对母亲有利,对刚出生的孩子也有益。产后的这类措施,和妊娠期的情况比较起来,得到更普遍的认同和实行。有几个国家立法规定产妇在产后要强制休息一段时间,还有些国家试图为强制休息期间的母亲提供报酬。实际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全盘贯彻实行这条原则,休息时间的长短也不尽如人意,但这是一个正确的原则。好像一个胚芽,将来会欣欣向荣,枝繁叶茂。无论有多少事情可以放心地交给个人去自由裁决,这类事情肯定不少,但毫无疑问,照顾母亲和她的孩子这件事是不在此列的。它比其他任何事情都更加牵动到社区的全局。社区必须当仁不让地把掌控这件大事的权威和责任担当起来而不能掉以轻心。国家需要健康的男女,要全心全意地照顾这种需要,任何的疏忽都会使国家自作自受,蒙受各种各样沉重的打击,同时也影响到它在世界上的实力,而把自身置于危险的境地。国家已经开始认识到办教育是前途光明,值得追求的事业,但是他们还没有开始想到健康的国家化,把国人的健康担当起来甚至是比教育更重要的事业。如果不得不在让孩子受教育和让孩子身体健康、有一个清白的家世二中选一的话,好还是放弃教育而选择健康。曾经有过许多伟大的民族从未梦想过把教育纳入国家的制度,但是不讲究生产健康活泼的孩子的艺术,这样的伟大民族却一个也没有。
  在英国、美国和德国这样的一些大的工业国家里,这个问题变得特别重要,因为正在出现一股罪恶的暗流企图使国家的利益屈从于个人的利益,从而在实际上造成种族退化的后果。例如在英国,这种倾向特别明显,已经造成触目惊心的人祸。被雇佣的妇女的利益倾向于和雇主的利益合为一体,他们狼狈为奸,挤压代表种族的孩子的利益,打败了为保障种族的利益、即社区的整体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受雇佣的妇女想尽量赚更多的工钱,只要还能干活儿,她就不想停工;女工在满足赚取工钱的愿望的同时也在为雇主的利益操劳,这些雇主也在小心翼翼地避免妨碍她们。
  受雇佣的妇女的这种冲动并不总是完全由贫穷造成的,因此,即使增加她们的工资也无助于打消这种冲动。早在结婚之前,当她还只是一个小孩子的时候,就经常出去打工,打工成了她的第二生命。她精通自己的工作,享受某种地位和在她看来是相当高的工资;她和许多朋友和同伴在一起;车间或工厂的喧哗和热闹已经成了一种让人愉快的“兴奋剂”,她陶醉于这种生活,须臾不可或离。另一方面,她的家对她来说已经毫无意义;她回家只是去睡觉,第二天清晨,甚至天还没发白便离家去上工了,她对于如何操持家务一窍不通;她在自己的家里转来转去,像一个陌生人,一个笨手笨脚的孩子。单单是结婚这件事并不能使她改弦易辙,一切都依然故我;无论结婚时她多想成为一个家庭主妇,但她还是做不到,既不喜欢操持家务,也没有这方面的技巧。甚至常常不由自主地跑回工厂或作坊,回到那个她真正感受到家的感觉的地方。
  在德国,妇女生产后必须停止工作休息四周,之后两周内,如果没有医生开具许可工作的证明,就还必须继续休息。强制性的医疗保险涵盖妇女的产期保障,它保证给予产妇的补偿大体相当于这段产休假期内应得工资的数目。已婚的母亲和未婚的母亲的福利待遇一样,不分轩轾。奥地利这方面的法律也是按照这个模式制订的。这类措施使婴儿死亡率大幅下降了,也因此使存活的婴儿的健康获得长足的进步。但是,大家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在德国发起了一个运动,要求延长产后休息的时间,并且把这套制度推广应用到更多的妇女,进一步使它具有更加明确的强制性质。
  在瑞士,1877年以来,工厂不许接受产后没有经过八周或至少六周的休息的产妇进厂劳动,否则就是违法。1898年以后,瑞士又立法保护女工,禁止她们在妊娠期间从事繁重的劳动和其他各种可能使她们受伤的工作。但实际上她们常常逃避执行这种法律,因为它没有给女子提供相应的补偿。1899年,有关提供这种补偿的法律修正案又遭到人们的反对而没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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