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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星期二

特拉华的约翰?迪金森和马萨诸塞的艾尔布里奇?格里到会。根据韦思代表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增加了以下开会规则:

补充规则

未经许可,任何代表不得缺席,以免中断邦的代表性。
大会期间,委员会需单独议事时,可以不出席会议。
开会期间,未经会议同意,任何代表不得抄录会议记录。
代表只能查询会议记录。
会议当中的任何发言,未经许可,不得付印,不得发表,不得传播。
提出动议,要求再议已经由多数邦投票决定的事情,需在表决当天提出,得到所有的邦一致批准,方可再议;否则,需提前一天预先提出,若会议同意,可指定一个后来的日期再议。

查尔斯?平克尼先生提议:选举一个委员会督察会议记录。
古文诺?莫里斯先生反对:制宪会议进程的记录,属于作为中立官员的秘书。一个委员会按自己的观点和愿望去塑造会议记录的模式,可能会带上自己的利益和偏见。
表决结果,5邦反对,4邦赞成,会议没有同意平克尼的动议。
接着,伦道夫先生揭开了会议的主题。
他表示抱歉,揭开他们使命的伟大主题,本应该由年龄更长、政治经验更丰富的人承担,结果,这个使命却落到他头上。不过,联邦制宪会议既然由弗吉尼亚发起,他的同事们推想,会议总会指望他们提出一些主张,他的同事们已把这项任务委托给他。
然后,他对当前危机所带来的困难作出评价,提出必须防止美利坚垮台的预言变成现实。他指出,回顾联邦体制时,我们应该探究,一、这个政府应该具备的特征,二、邦联制的缺陷,三、我们局势的危急,四、校正办法。
一、这样一个政府的性质,应该保证:1.抵御外来入侵;2.防止联盟内部各邦相互倾轧和个别邦发生暴乱;3.为各邦提供各种福利,这是彼此孤立无法办到的;4.有能力捍卫自己的权力不被各邦蚕食;5.对各邦宪法处于地位。
二、提起邦联的缺陷,他首先表示对邦联条款作者们的高度尊敬,承认在宪法和邦联制科学还处于襁褓时期时,他们做了爱国者所能做的一切工作。当时,向各邦分摊款项不足的情况尚无人知晓,邦与邦之间的商业纷争尚未兴起,马萨诸塞的起义尚未发生,偿还外债的事还不紧迫,纸币引起的混乱尚未能预料,对外条约尚未被违反,或许,了不得的事情,不过是各邦在主权问题上争风吃醋。
然后,他开始列举缺陷。
1.邦联无法提供安全,制止外来入侵;邦联议会并未得到授权避免一场战争或者支持一场战争。这方面,他援引了许多例证,多数例证表明,对入侵行为无法按违背条约或违反国际公法予以惩处;个别邦的行为失去控制,可能引发战争;遇到这种情况,没有应战的民兵和分遣队,只有征兵制才能奏效,但征兵就需要有钱才能办到。
2.联邦政府无法制止各邦之间的争执,无法制止任何一邦内发生的叛乱,既没有宪法授予的权力,也没有宪法规定的手段,来对付这类紧急局势。
3.联邦可能获得的许多好处,在邦联制下都得不到,例如对产品征收关税,对其他国家的商业规则采取反制行动,推动商业发展,等等。
4.联邦政府没有能力捍卫自己,无法使自己的权力不被各邦政府蚕食。
5.邦联条款甚至并不高于各邦宪法,不像许多邦的宪法那样,经过批准手续。
三、然后他列举了我们局势的危险,向联邦的好朋友们发出呼吁,由于到处的政府都处于松弛状态,无政府状态可能引发的前景,以及其他问题。
四、然后,他开始讲校正办法;他说,这些办法的基础只能是共和原则。
他有条有理地阐述他的想法,提出以下决议,逐条加以说明。

弗吉尼亚方案

1.决议:邦联条款应予纠正和扩展,以便实现设立这个机构时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提供共同防御,保障公民自由,提供普遍福利”。
2.决议:因此,全国议会的席位,应该根据各邦的财政贡献,或根据各邦自由居民的人数,在邦与邦之间按比例分配,各邦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在两种办法中选取自己认为的办法。
3.决议:全国议会应由两院组成。
4.决议:全国议会院的议员,应由各邦从每   人口中选出一名,任期   年;年龄至少满   岁,领取宽裕的薪水,补偿他们为公众服务奉献的时间;任期以内及任期届满后   年内,除院职能内的职务,不得担任由任何邦设立的任何官职,或联邦授权的任何官职;任期届满后   年内,不得再次当选,但应服从再次征召。
5.决议:全国议会第二院的议员,应由院议员从各邦议会提名的适当人数中选举产生,年龄至少满   岁;任期的时间长度,要足以保证他们具有独立性,领取宽裕的薪水,补偿他们为公众服务奉献的时间;任期以内及任期届满后   年内,除第二院职能内的职务,不得担任由任何邦设立的任何官职,或联邦授权的任何官职。
6.决议:两院均应具备提出法案的权利;应授权全国议会享有邦联议会的既得立法权,而且,对各邦单独无能为力立法的所有事务,对执行各邦议会立法可能干扰联邦和谐的情况,都具有立法权;各邦通过的立法,若全国议会认为违背联邦条款,可以否定;可以征召联盟的武装力量,对付任何一个不履行联邦条款规定义务的成员。
7.决议:设立全国行政官;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   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因提供服务而领取固定薪水,任职期间薪水不增不减,以免增减造成对行政官的影响,不得连任;除执行各项全国性法律的一般权威之外,应享有邦联条款赋予邦联议会的既得行政权。
8.决议:应由行政官和全国司法部门适当数量的成员,组成一个复决会议,授权复审全国议会尚未实施的每项法案,和各邦议会的每项立法,具有后否定权;复决会议的不同意见为否决,除非全国议会再次通过该项法案,或某邦议会两院中各院   的议员再次反对,才能压倒否决。
9.决议:设立全国司法部门,由一所或几所法院和若干低一级的法院组成,法官由全国议会选举,行为良好则继续任职;在规定的时间内,因其服务按期领取固定薪水,薪水不增不减,以免这种增减影响当时在职的法官。下级法院的司法权,为审理和裁决初审案件,法院的司法权,为审理和裁决终审案件、所有公海上的海盗罪和重罪、俘获案;这种司法权,对适用于外国人或他邦公民的案件,对涉及全国岁入的征税案件,可能会有兴趣;弹劾任何全国政府官员,处理涉及全国和平与和谐的问题。
10.决议:应制定条款,以便批准联邦范围内合法兴起的新邦,不论是自愿将政府和领土联合起来,还是采用别的途径,只要得到全国议会内少于全体议员的唱票同意,即可加入。
11.决议:联邦应向各邦保证在每邦建立一个共和政府,保障其领土完整,除非政府和领土自愿合并。
12.决议:应制定条款,让邦联议会继续享有他们的权威和特权,直到一个指定日期,联邦条款的改革被采纳后,即让他们完成全部工作。
13.决议:应制定条款,以便修改联邦条款中任何显得不再必要的内容,修正案通过后,就无需再征得全国议会的同意。
14.决议: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应受到支持联邦条款誓言的约束。
15.决议:对邦联条款的这些修改意见,应提交邦联,制宪会议取得邦联议会认可后,用一次或几次适当时机,或一次提交一个全体各邦代表大会,或分别提交各邦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邦议会推荐,由人民直接选举,认真讨论这些修改意见,作出决定。
他的结论,是一项劝告:切勿失去当前奠定联邦和平、和谐、幸福、公民权利的大好时机,坐失良机而无所作为。
然后,会议作出决议:会议明天采取全体委员会的形式,讨论美利坚联邦的现状,把伦道夫先生提出的各项主张交给全体委员会讨论。
查尔斯?平克尼先生向会议提出他准备的一份联邦政府草案,希望得到美利坚自由独立各邦赞同。会议决定把平克尼先生的方案也提交将要讨论美利坚联邦现状的全体委员会。
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