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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之所以为家庭的条件是什么呢?围绕这个问题,文化人类学一直想给家庭以一个比较文化意义上的定义。从结论而言,面对文化多样性,人类学早就放弃了泛文化意义的“家庭”定义。在有养子制度的地方,血缘并不包括在家庭的定义之中,而在非洲有鬼婚(与死人结婚)习俗的地方,即便是死人也算是家庭的成员。对家庭做实践性定义的话,文化人类学找到的关于家庭的小定义是“共同使用火(厨房)”,也就是一起吃饭的共同体。所以当“另起炉灶”的现象发生时,就会被视为发生了住户分离(因而经常产生家庭分离)。

    国情调查依据的也是“一家住户一个厨房”的原则。从1920年开始的国情调查之所以采用彻底的现居处主义方法,也是因为法定的制度性的“家庭”开始具有了流动性,已经不能指望以户口和居民选票为依据进行调查。但是国情调查抓住的只是 “住户”这个概念,而谨慎地避开了“家庭”这一概念。“住户”以“共同居住”为原则。然而事实上也有像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或一个人在外地上班那样的家人不一起居住的家庭。所以,住户的概念与家庭的概念并不一致。文化人类学所说的家庭的小定义相当于“住户”,而并不完全符合“家庭”的概念。

    构成“家庭”的层面,有现实和意识两个方面。例如现实中就存在即使对方和自己完全是陌生人,但只要有血缘关系存在,就被认为是实际上的家庭成员的情形。但是只要当事人本人没有意识到,这个“家庭”的实体是不存在的。正如从遗华日侨在日本寻找亲戚作自己的身份担保人的事例中可以看到的那样,只有当事者们均承认事实并具有家庭意识,家庭才真正成立。即便是上述情形,也存在着一方具有家庭意识而另一方否认的情况。由此可见,与其说“家庭”存在于现实中,不如说更多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

    在此,我们把使家庭成立的意识称为家庭自我认同意识(family identity,简称FI)吧。正如字面所示,所谓家庭自我认同意识,是指一种“界定范围的定义”,即把什么等同于家庭。identity(自我认同,也译为“自我同一性”)这个心理学术语由埃里克·霍姆伯格·埃里克松创制,后来从个人扩展开来,被进一步应用于各种各样的集体身份认同意识当中。企业认同(corporate identity)和国家认同(national identity)就是其中的实例。作为“法人资格”而被视为超个人实体的企业CI(即企业认同意识),也是由每个个人的意识所承担组成的。人们质疑集体身份认同,是因为集团是人为组成的,故具有脆弱性。因此人们一直认为是很自然的集团,比如像家庭和社区这样的初级群体,迄今为止没有被提及身份认同意识的问题。

    尽管如此,本书引入FI(家庭自我认同意识)这一术语,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家庭已失去了实体的自然性而渐渐被看作是多少带有人为组成的组合物。其次,迄今为止传统上被视为家庭“实体”的东西与FI之间出现了偏离。第三,FI由每个家庭成员所承担而形成,这一概念因其承担者们的不同而呈现立体观照和多元化,因而可以记述家庭成员之间的意见分歧。为了分析转折时期的家庭状况,在表述意识与现实之间的差异、家庭成员之间的差异方面,FI是一个非常便利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