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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者序

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卡佳玛丽亚·沃格特(Katja Maria Vogt),在《法、理性与宇宙城邦》中对早期廊下派政治哲学进行了十分出色的重建。之所以早期廊下派政治哲学需要重建并且只能是重建性的,是因为,正如沃格特教授所说,“没有一本早期廊下派者的论著被保存下来,并且对他们著作的研究充满了众所周知的困难”。我们对早期廊下派哲人思想的了解很大程度上只是通过后人,甚至是与廊下派思想有重大分歧的人对早期廊下派哲人思想的零散记录获得的。因此,对早期廊下派哲学尤其是廊下派政治哲学的理解,只能透过这些记录,以思想体系的完整性和逻辑上的自洽性为原则来建构早期廊下派的政治哲学思想。也就是说,重构工作只能是根据有限的思想史料,进行可能的“理论输出”。对于诸多可能的理论输出,除了能够对有限的思想史料作出合理的解释之外,它本身的逻辑自洽性和体系上的完整性将成为衡量这种重构工作的重要标准。
下面,笔者将按照沃格特教授在本书中所讨论的主题的顺序,对全书的思想内容向读者做一番展示,其中也会渗透一点个人的初步思考和零星的点评。当然,这一工作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读者能够更好地进入这部著作,从中发现自己感兴趣的思想成分。

一、烦乱论题

所谓烦乱论题是指,在记述早期廊下派政治哲学的一些著名文本中所谈到的乱伦、食人以及其他听起来耸人听闻的论题。表面上看,廊下派思想家似乎赞同这些实践;而且这些记述还显示,廊下派无视法院、传统教育、婚姻制度、葬礼、神庙等制度的重要性。这些论题的重要特点是,它们听起来与当时以及现代的习俗、常识极不相符。这些论题主要保留在第欧根尼·拉尔修和塞克斯都·恩披里柯的记述中。对于这些烦乱论题,后期廊下派思想家倾向于将它们从廊下派文本中排除,或认为这只是芝诺青年时期受犬儒主义影响下的不成熟的、愚蠢的观点。廊下派哲学的诠释者也倾向于忽视这些论题在廊下派思想中的地位。沃格特教授的观点是:,这些关于廊下派烦乱论题的记述是可信的;第二,这些烦乱论题并非芝诺早年的前廊下派时期的愚蠢观点;第三,通过对廊下派政治哲学的阐释,这些烦乱论题能够在这一思想体系中被容纳。
这些烦乱论题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对通常认为必不可少的机构、制度的否弃。例如,廊下派思想家认为诸如体育场、教育机构、法院、神庙等是无用的。第二类是关于公民、亲属、朋友、自由人之身份的惊世骇俗的主张。他们认为只有圣贤(sage)才是公民、亲属、朋友和自由人,而那些没有智慧的人则是敌人、陌生人和奴隶。第三类涉及一些不耻的行为,如食人和乱伦等。在芝诺和克律西珀斯的《政制》中,这些在常识看起来十分羞耻和丑恶的行为似乎被赞许。
沃格特对这些烦乱论题在廊下派政治哲学中的地位作出了说明。烦乱论题通常由怀疑主义者搜集,并且按照他们自己的论证目的而被描述。在怀疑主义者的描述中,烦乱论题似乎体现了廊下派所设想的某种理想的行为规则或制度设计。由于这些行为规则和制度设计与作为现象的常识相矛盾、与提出者自己的实践相矛盾,因此,这些规则、制度缺乏有效性。但沃格特认为,怀疑主义者出于他们自己特定的理论目的而对廊下派烦乱论题的描述有着很大的误导性。实际上,廊下派思想家所主张的烦乱论题并非廊下派政治哲学中的基本主张,而仅仅是作为某些更为抽象的理论的例子和例证出现。只是就这种例子或例证所具有的轰动效应而言,早期廊下派思想家与犬儒主义者有相通之处,在后者那里,他们是通过自己惊世骇俗的行为来进行“例证”。
对于类烦乱论题,即鄙弃某些通常认为必不可少的机构、制度这类论题,沃格特阐释说,这些论题实际上涉及廊下派思想家对于“法”、“智慧”等抽象概念的重新定义。为什么这些抽象的讨论以一种表面上看“要求取消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城邦中那些重要机构”的形式而被流传?沃格特解释说,设想某个怀疑主义者阅读廊下派关于法的著作或有关廊下派法观念的记录,只需要几步,他就能够使“只有贯穿于宇宙中的法才是真正的法”这一观点转变为“廊下派思想家主张取消法院”这样一种观点。同样的思路可以容易地用来说明有关神庙和教育机构的主张。
对于第二类烦乱论题,即关于公民、亲属、朋友、自由人身份的不同寻常的断定。沃格特认为,早期廊下派只不过是通过这些论题来表明一种对智慧的理解。他们实际上是借助“智慧”的概念或“完善理性”的概念重新定义了城邦、公民、亲属、朋友和自由人。
第三类烦乱论题,即有关羞耻、丑恶行为的论题,沃格特把这类论题和廊下派的“恰当行为理论”联系起来,认为早期廊下派思想家想要表明的是,“我们不应该由于传统的观念而使某种理性指令的行为受到阻止”。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理性指令的行为是可以不受任何习俗、法律等规则限制的,尽管这些行为在传统习俗看来是丑恶因而被强力禁止的。

二、宇宙城邦与人类共同体

沃格特讲到,廊下派的宇宙城邦不是一个应该建成的理想城邦,而是现实存在的宇宙。之所以宇宙被廊下派思想家视为城邦,是因为:,它由“法”所调整和管理;第二,它由理性的生命居于其中;第三,它由具有完善理性的生命作为其充分的公民所维系。关于到底谁可以算作宇宙城邦的公民,对原始资料的考察可以发现有四种不同的可选项:1.圣贤(S);2.圣贤和诸神(SG);3.全人类(H);4.全人类与诸神(HG)。沃格特认为,这四个不同的论题完全可以在一个被建构起来的廊下派政治哲学理论中统一起来。其基本观点是:人类由于具有理性而联系在一起,但是,理性有一般的理性和完善理性的区分,圣贤和诸神具有完善理性,而其他人类则只具有一般的理性。因此,对于宇宙城邦中的公民,似乎有着较强意义和较弱意义上的公民之分。较强意义上的公民由完善理性的纽带所联结,较弱意义上的公民由一般的理性所联结。通过这种一般理性和完善理性、弱意义上的公民和强意义上的公民的区分,(S)、(SG)、(H)、(HG)这几个论题就是相容的了。
第二章的另一个重要主题是对廊下派的“连属理论”的阐释。沃格特通过理性这一概念把关于连属理论的证据和阐释整合起来。廊下学派的连属理论主要涉及人类成员间的亲缘关系。通常的阐释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即或者是从部分连属于整体的角度来理解人类之间的亲缘性,因为全人类连属于宇宙这一总体,所以他们具有亲缘性;或者是通过人类分有“共同法”的意义上来理解人类间的亲缘性。沃格特通过理性概念使得这两种理解统一起来:1.理性即法。因为合法的行为即是人的理性表明为恰当的行为。共同法就是人类完善理性所规定的法,它对于每一人类主体都是适用的,人类因分有共同法而构成一个共同体;2.理性不是抽象的原则和单纯能力,它作为人的灵魂,本身具有一种物质性的形态,即“精气”或精气。这种灵魂精气从属于宇宙灵魂,由宇宙灵魂所统一和贯穿。人类作为部分从属于宇宙,就是人类的理性灵魂作为一种物质性的精气从属于宇宙“精气”。因此,“理解一个人何以是宇宙的一部分也就是理解一个人自己的理性和宇宙理性相协调”。以此方式,沃格特通过对理性概念的阐释使得连属理论中所包含的两个维度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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