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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在人类积累的所有知识中,最需要也最欠缺的就是人类对本身的认识[2]。德尔菲斯神庙上雕刻着这句话——“你要认识你自己”,我认为这句话中蕴含的哲理比所有伦理学家的著作中暗藏的箴言更加重要和难以理解。
  可想而知,我的论文题目是哲学领域一个极有意义的命题,但不幸的是,哲学家们似乎也不好回答这一问题,原因在于,在探寻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之前,首先要研究人类本身,这就要求我们明确区分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先天特征和受环境与人的进步影响而产生的后天特征。就像海神格劳克斯雕像那样,在经历时间、海洋和暴风雨之后,已经没有了原来海神的样子,而更像一头猛兽,人类的灵魂又何尝不是这样呢?在多种因素的持续影响下,人类的灵魂获取知识的同时也被迫吸收了大量谬误,在身体结构的变化和欲念的作用下,人类的灵魂也早已变了模样,以至我们几乎认不出来了。我们发现他们早已摆脱一成不变的规则,也早已丧失了造物主恩赐给他们的纯朴、卓越的品质,他们的欲望吞噬了理性,思维混乱不堪,逐渐用自己的情绪而非理性去做事。
  更糟糕的是,人类的进步使我们距离原始状态越来越远,因此,当我们接触的新知识越来越多,对重要知识的提取能力就会逐渐减弱。在某种程度上说,我们人类研究得越深,越是无法掌握认识人的方法。
  可以确定的是,如果要寻找使人类出现差异的本源,那么我们就必须在人类构造的变化中探寻,因为人们一致认为,人类和其他动物一样,都是生来平等的,直到各种各样的原因使某些动物发生了一些可见的变化。但是,不管这些变化是如何产生的,我们都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们是在同一时间,用同一种方法对人类全体产生了无差别的影响,因为人类个体在发展过程中会逐渐变好或变坏,而且还有一些没有变化的情况,这就是人与人之间产生不平等的本源。这样概括性地描述是比较简单的,如果要深入地研究其真正原因,就要复杂得多。
  读者们也不用指望我已经知晓上文提到的有关问题的答案,我只是在进行某些推论。然而,我做推测的目的并不是解答这个问题,而是想阐明这个问题,向人们解释其真实的状态。研究这个问题的其他人大概能很容易入门,但是如果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不是那么容易的,因为区分人类的本来特征和人为特征,以及了解现在和将来不存在,过去也可能从未出现过的状态并不容易。因此,我们给这种状态一个准确的定义,有助于我们研究现在的状态。那些要弄清楚在这种问题上进行立论说明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人,必须拥有一套更好的哲学方法来辅助研究。如果有人能够解答接下来的问题,那么我将把这个人当成当今社会的亚里士多德和普林尼。这些问题主要是:为了了解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我们需要进行哪些实验?现如今,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去进行这种实验?对于这些问题,我虽然并未解答,但是我已经对它进行了一番深刻的思考。我敢打赌,不管是最伟大的哲学家还是最强势的君王,都无法独自进行这些实验。如果你们期待他们合作完成这些实验,那简直是痴心妄想。
  这些实验研究是极其困难,也是极其重要的。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去深入地研究它,但这些实验研究却是我们为了解人类社会的真正基础扫清障碍的唯一方式。由于对人类本性一无所知,我们对自然权利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布拉马基曾说:权利观念,更确切地说是自然权利观念,与人类的本性息息相关。因此,要想对自然权利做一个准确定义,就必须从人类的本性出发,从人类的构造和其所处的环境着手。
  令人惊讶的是,我们会发现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各个著作家得出的意见都不一致。在这些权威的著作家中,我们很少能找到两个对这一问题有相同观点的人。那些古代哲学家甚至想要在这些基本准则方面相互辩驳。罗马的那些法学家认为人类和其他动物应无差别地接受自然法的管理,因为他们将“自然法则”这个术语理解为大自然自身的运行规则,而不是自然界制定的法则;或者说,法学家对“自然法”的理解与众不同,所以他们似乎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为所有生命体共存而创立的规则。现代法学家将“法则”视为一种由理性、智慧、有道德的生物制定的,规范该生物与其他生物之间关系的法则。
  因此,他们认为自然法作用的主体只能是人类。但是学者们对自然法有着各不相同且晦涩难懂的解释,以至我们很难理解这些法则。尽管这些学者的解释说明相互矛盾,但只有推理家或玄学家才能理解并遵守自然法。换句话,人类建立社会用了许多大智慧,现今也很难找到拥有这种智慧的人。
  正是因为我们对大自然的无知,我们才会对“法则”这个概念有如此多的猜想,这就导致我们对“自然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因此,我们在学者的著作中发现的定义,存在两种缺陷:一是概念不一致;二是著作中关于自然法的概念并不是从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所拥有的固有知识中归纳出来的,而是从人类在脱离自然状态之后获取的有利条件中归纳出来的。他们下定义遵循这样一个路径:先提炼出那些既能促进人类的共同利益,又被人类所认可的法则,然后将其归纳,最后得出自然法的定义。这样做的唯一根据就是人们可以从这些法则的实施中获得好处。但是,这种下定义的方式是最为简单,甚至说是快速解释事物性质的最为简便的方法,而且在其中能感受到这种方法的随便程度。
  然而,我们根本不了解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所以我们就没有任何方法去了解他们愿意遵从的法则或者最适合他们身体结构的法则。对于法则,目前较为清楚的是:它必须是人类能自愿遵守的;它合乎自然逻辑,能够传达自然思想。
  只要我们摆脱那些只讲述人类文明状态的书籍,并细心思考人类灵魂最原始和最朴实的活动,我们就会发现在理性存在之前有两个因素推动着自然法则的产生:一个是对自我幸福和自我生存的追求;另一个是在其他动物,尤其是同类死亡或痛苦时产生的厌恶情绪。我们的灵魂只要将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那么即使在没有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准则的情况下,也照样能产生自然法则。不过,后来随着理性的发展,人类的本性逐渐被抹杀,才会用其他基础重构自然法则。
  那么,在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变成社会状态下的人类之前,我们没必要大费周章将他先变成一个哲学家。他也不是受到理性和教育启发之后,才知道需要对他人履行义务。只要他不排斥大自然赐予的怜悯心发挥作用,他就不会伤害其他人和受自然法则约束的动物。只有他的生存出现危机时,才会优先保全自己。通过这个方法,我们可以不再讨论动物是否受自然法则约束这个问题了。显而易见,动物没有理性和智慧,因此认识不到自然法则的存在,但是在某些方面,它们也有和我们人类天性一样的感知。由此看来,它们也是受自然法则约束的。这样,人类也需要对它们负责任。实际上,我们不能伤害我们的同类,是因为他是一个感性而非理性的生命体,这也是我们人类和动物共有的优点,因此,动物拥有不被虐待的权利。
  探究原始人类真正的需求以及义务中的相关原则,对我们研究人类精神上的不平等的起源、政治团体的真正基础与它的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很多非常重要但还没明确阐释的问题提供了很多方便。
  当我们沉下心用一种公正的眼光去审视人类社会时,首先看到的就是强者对弱者施加的暴力和压迫。于是,我们对一些人的残暴感到愤怒,对一些人的愚昧感到难过。相对于以智慧为基础的外部关系的稳固,人类之间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强弱、贫富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所以,从表面上看,人类社会的根基似乎是一片流动的沙石,然而,当我们细心观察那些覆盖在建筑物上的沙尘时,才能发现它那坚固的根基,才明白要去尊重人类社会的基础。
  如果我们没有深入研究人类、人类固有的能力以及他的自我发展能力,就可能做不出这些区分,就不可能从现有的事物中辨别哪些来源于上帝赋予的灵感,哪些是人为创造的东西。由我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引起的对政治、道德的研究,对我都是十分有益的。而且,我推测的政体发展历史对人类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假如任凭我们自由地发展,那么我们将会变成什么样子?我很庆幸有这样一个人:他乐于助人地伸手修正了我们制度中的弊端,并给予它坚固的根基;他早就预见了我们的制度可能会引起的混乱。因此,他用一种看似会给人带来痛苦的方式铲除了混乱的根源,给我们带来了现有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