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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司法三十年:照射进现实的理想主义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隔整整三十年后的同日,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六次修改、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时光移转,这部凝结了几代法律人心血的法律,转眼已然步入而立之年。在这三十年间,全国公司从寥寥无几发展至4800多万家,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坚定支撑。正如立法机关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说明中开门见山地指出,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1993年公司法制定之后,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两次重要修正。本轮公司法修改工作肇始于2018年。2018年9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立法规划,公司法被作为第二类项目列入修改日程,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2019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了由各相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公司法修改起草组,并组成了工作专班,正式启动了第六次公司法修改工作。本轮公司法修改致力于实现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是一项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什么是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如何实现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都是非常宏大且充满挑战的问题。在立法任务繁重的背景之下,立法机关肩负着完善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使命和责任,主动启动本轮公司法修订工作,致力于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凸显了这部市场经济基本法的重要价值与独特魅力。
  “在几百年公司法的历史上,中国确是一个后来者。我们可能是世界上最年轻的公司法制定国,但在固守传统和崇信教条方面,我们又显得过于老成。我们本来没有传统的包袱和历史的积淀,但我们却无意地套上了传统和历史的枷锁,接受了过时的或不适于本土环境的法律规则。由此,更新观念,顺应时势,以现代理念和制度改革现行中国公司法制度已是大势所趋。”这是一种照射进现实的理想主义,具有持续穿越时光的力量。三十年后的今天,第六次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已经是一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法,是一部被深度重构的现代化公司法。
  理想的公司法是我们绘制新公司法画卷的原点。我们时常用“心中有山水,笔下存河川”来描述画家和画作之间的关系,画者心中山水不同,笔下河川各异。公司法亦然,“每个人眼中都有一部自己理想的公司法”。不同的前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大家对公司法修订的期待和愿景是迥异的。这里所说的“大家”,不仅仅包括立法者和公司法学者,更包括公司领域的从业者、司法者、执法者、监管者,等等。究竟什么样的公司法是理想的公司法,得到的答案不一而足。
  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来,我国公司法领域呈现出了丰富的商事实践创新。对赌协议对公司资本制度带来了体系性的挑战,出资加速到期纠纷对注册资本认缴制本身带来了巨大冲击,公司并购市场的风云变幻,资本市场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卸责与苛责同时存在,营商环境优化为公司法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等。自2012年启动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广泛触及了证照制度、简易注销、强制注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等诸多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公司治理的整体架构、组织机构设置、权力分配、责任承担等均有映射,公司法规范供给已然不足;资本市场中,协议控制架构(VIE)、中国存托凭证(CDR)、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等方兴未艾,其中涉及大量的公司治理和资本规则,尚需公司法协同推进。面对不断发展的商事实践,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形成新的公司诉讼裁判规则,持续型塑着公司法律制度体系。
  面对前述实践需求,本轮公司法修订始终贯穿着三条鲜明的价值主线,这是我们理解新公司法的三把钥匙,分别是坚持效率优先与放松管制、尊重路径依赖与适度创新、立足本土语境与务实修法。
  首先,新公司法坚持效率优先与放松管制。自1993年以来,公司治理中“三会一层”的超稳定结构,在本轮公司法修订中被突破。本轮公司法修订引入了选择制基础上的单层制方案,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治理现代化改革的“基础设施”。在此基础上,通过“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权力配置模式意味着更为自治、高效的公司治理架构。易言之,董事会中心主义是现代公司法的标准配置,也为里程碑意义的授权资本制奠定了公司治理的基础。基于单层制改革和董事会中心,董事义务的具体化、董事责任的扩张、监督权力的重新配置、法定代表人制度改革等始得展开。新公司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增加“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公司治理核心的董事会和董事,是企业家精神最重要的践行者。新公司法中引入电子通信方式的会议与表决,增加公司的法定信息公示事项,肯认电子营业执照的效力,新增类别股、无面额股等,增加简易减资、简易注销、简易合并等简化规则,进一步放松管制,提升公司运行效率。
  其次,新公司法尊重路径依赖与适度创新。面对巨量的现存公司,新公司法选择在尊重制度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慎创新,避免给公司造成过高的制度转换成本。比如,当前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二分的公司类型格局已显迟滞面,产生了公司类型的改革需求。对此,新公司法基于对存量公司的尊重,并未将公司类型破旧立新,而是在具体制度上对二者予以细化完善,包括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分别适用、将股东压制的救济措施引入封闭型股份公司、允许小型股份公司简化治理结构等,实质上优化了两类公司的区分安排。再如,包括新增股东压制时的回购请求权、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增加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和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降低股份公司提案权比例、新增同比例减资的原则规定等,都是对我国公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和立法回应。
  最后,新公司法立足本土语境与务实修法。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对此,新公司法改采限期认缴制,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这是对实践中认缴制本身所产生的客观现实问题的理性回应。比如,新公司法将国家出资公司设专章规定,但章名明确为“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彰显了国家出资公司与普通公司在其他公司法规则上的一体平等适用。面对法定代表人制度所产生的选任范围过窄、抑制董事会权力等问题,新公司法通过扩大选任范围、明确辞任和补任规则、明确变更文件和签署主体、修改章程记载事项等,予以针对性地解决。再如,股份公司改采实缴制、催缴失权、加速到期、简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明确股东变动模式、明确股权转让后的义务承担等,都是对本土问题的务实回应。
  新公司法颁行后,整个社会将出现新一轮学习、宣传和阐释、研究新公司法的热潮,全国各地、各部门、各系统,尤其是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法律院校等都将面临重新学习和实施、适用新公司法的任务,现有的各种公司法的教材和读物也都需要根据新公司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和更新。值此时机,我们以新公司法的内容和结构为基础,组织编写了这套“新公司法释义与解读系列”丛书,从不同角度系统解析新公司法的法理基础、制度内涵与适用要义。本丛书共5本,每本书根据不同领域、不同专业背景和不同业务的读者情况和需求,按不同内容、不同体例、不同深度和不同风格分别编写,包括:《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新公司法讲义》、《新公司法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解读》和《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
  本丛书编写作者主要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修改课题研究小组的老师和研究人员组成,同时为反映其突出的实务特色,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国家机关及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界专家参与本书编写。
  经由本轮公司法修订,我国公司法已经开始从吸收和融合域外规则,走向基于本土资源的制度改革之路。本轮公司法的修订,不仅仅是对过去三十年中国公司法理论和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奠定了未来十数年乃至数十年的司法适用和理论阐释的新起点。本丛书试图提供新公司法的解释体系,也是向中国公司法三十年的致敬与祝愿。
  赵旭东刘斌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