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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永佃制与集体制(渠敬东)

 

关于乡镇企业的研究,只是一个小小的经验切入口。乡镇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存在的时间不长,前后不过十几年,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可是,社会中的有些现象,其存在的价值并不是以时间来判分的,关键要看其社会诸种因素的复合度有多高、多强、多广,社会学所追求的总体阐释原则,其要义在此。在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乡镇企业遍及大地,曾一度“村村设厂、户户冒烟”,可若从学理分析的角度看,却总是暧昧不明,依稀难辨。人们总是用“摸着石头过河”来揣摩体会,觉得它毕竟是一种过渡时代的“产品”,甚至有些学者干脆用“模糊”这一概念来概括之,到头来在解释上依然一头雾水。

从任何角度看,乡镇企业之所以模糊,是因为它是一种复合性的社会体。从实体的方面看,虽说它具有过渡性的特征,从根本上说却是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制度甚至是不同文明的构成要素相互叠加交融的产物,不仅有迹可循,而且会牵连出社会构造的方方面面,是理解社会学之基础理论问题的最佳样本。从方法论的角度说,一旦某种社会现象很模糊,反倒应该引起思想上的“警觉”;解释上的为难处,便是发现上的切入点,世间的事情往往越模糊,就越复杂,不仅对于其构成的历史来说如此,对其所蕴涵的思考的可能性来说亦如此。涂尔干将这样的现象称为一种“历史时刻”的涌现,他说:“在每个历史时刻,都有几种可能的未来。”后来,蒂利也有过这样的说法,这样的历史“即使不是无限的,也是多样的,每个时刻都有许多可能的未来”。

由此说来,乡镇企业面容模糊,却很迷人,生命短暂,却学理常青。它的谜题,怕是需要靠几代学人的努力才会解开。

首先,依照习惯上的思维,人们必得追问“乡镇企业归谁所有?”,这个问题着实很难回答。所有权或占有权的界定,是经济学和法学思考的基本前提,这个问题搞不清楚,其余的问题便一团糟了。乡镇企业归个人所有,还是归集体或国家所有,连企业经营者、当地老百姓和地方政府都说不明白,就别提学者了。乡镇企业牵涉的几方,都可以说是所有者,也都不是所有者。一旦占有权很模糊,西方理论就变成了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其次,就社会学的研究来说,虽然想尝试跳出这样的预设,直接从行动者出发来辨明所以,也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乡镇企业的经营者,可不止是那些厂长或经理们,因其受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国家各级行政权的限制,他们不可能成为充分享有自主和自足经营权的行动主体。即便将厂长或经理们看作是集体或政府的代理人,那么所谓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极其复杂,由于“厂商政府”和“政府厂商”的现象随处可见,而且这种关系可以越级干预,委托方往往多次选择代理方,代理方多次替换或更迭,造成极高的“代理风险”,此类理论解释上的有效性随之大打折扣。不过,这样的情形对乡镇企业名义上的经营者来说也未见得是件坏事,代理强度减弱,也会使“合同约束软化”,经营者依靠人际上的“圈内归属”关系,反而扩展了其行动的范围。

这样一看,乡镇企业的构造可真正成为“社会问题”了,其中蕴涵的社会意味特别丰富:纵向上看,乡镇企业与其嵌入其中的集体、层层叠叠的政府,甚至是条块之外的各类行政因素、国有企业或其他类型的企业,以及社会上的关键人物都有或显或隐的关系,组成了围绕在自身周边的“大社会”;横向上看,由于有不同地域、历史、风俗和人际互动样式的影响,各地决定和影响乡镇企业占有权和经营权的方式和程度也大有不同,于是便出现了各种各样以区域性为特征的乡镇企业模式,如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晋江模式等,对此我们再熟悉不过了。

既然如此,福柯所说总体社会的“治理术”就有了题中之义。若说乡镇企业很小,可也是五脏六腑俱全,但若从社会生态和心态上论,因为乡镇企业产权模糊,又是多主体复合经营,因而牵涉面甚广。以小见大,是社会学的风格,由个案而迈向社会全体,是社会学的方法。假如没有体制、认知和民情所塑造的那个时代,乡镇企业则无处容身,反之,我们亦可从这样的社会实体入手,来管窥时代的风习和精神。

从体制上说,20 世纪 80 年代是一种双轨制的试行期,既与“改革”的意识形态有关,也与各项具体的社会政治制度有关。“改革”的哲学,是一种体制“存量”和“增量”之间的辩证法。我曾在一篇文章中说,所谓“改革”,“即是在一定程度上守持体制存量的情

况下,培育和发展原有体制之外的增量,再通过增量的积累而形成结构性的变迁动力,促发原有体制的应激性反应,从而实现社会结构逐步转型”。“‘保护存量、培育增量’的原则,事实上形成了两者间的辩证关系:通过保护存量来控制增量的过快扩充,避免增量因偏离路径依赖的逻辑而产生系统风险,同时又通过增量的扩充来实现存量的演变效应,使存量部分可以循序渐进地发生转化,而不致因为结构突变而出现社会动荡。本质而言,改革所遵循的是一种‘双轨制’的逻辑。”

乡镇企业是“增量”改革的成果,但也正因有“存量”存在,所以它既可以在“存量”那里效忠、求庇护,也可以从中挖取各类资源,甚至利用“剪刀差”来寻租;与此同时,“增量”也打开了自由资源的流动空间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空间,重构了全社会再分配的秩序。本文曾说明,只有乡镇企业所运作的社会关系紧紧绑缚在体制关系之中,并尽可能扩大其与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体制之间的连带关系,才能更有效地增加自身的“排他性”,就是这个道理。而且,“承包制”的改革话语,不仅在行为方面,更是在认知层面上为双轨制运行提供了治理基础,促使全社会浸染在这样的风潮之中。

20 世纪 80 年代的“承包制”改革,遍行于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大到中央与地方,乃至逐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包干制,以及改革特区的另行体制,小到各城市社区的企业承包制,以及农村普遍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整个社会掀起了一场“思想解放”运动。无所不“包”的时代风习,印刻在每个人的意识活动之中。“承包”话语,将所有占有关系上的“剩余权”和“追索权”一并搁置起来,留待事后;制度留出的落差和空隙,也使企业经营无所不用其极,“效益至上”的原则胜出了所有权原则。不仅如此,这类话语也构成了一种弥散于全社会的理解力和感受力,即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所说的“民情”(mores)效应,从而在各级政府、乡镇企业和国营企业乃至相关民众等诸层面构成了交互作用的复杂机制。

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是以“定额包干”这种财政体制来运行的,而且,包干制期间的税制以产品税为主,无论企业效益好坏,只要能够正常运转,税收便以产值或增加值为基数来计算。因此,地方政府为促发经济增长和增加财政收入,便常以“放水养鱼”的办法,通过兴办企业迅速扩大地方信贷和投资规模,地方企业规模越大,所能创造的税收和预算外的财政收入就越多。所谓“银行放款、企业用款、财政还款”的模式,即是这种政企关系的一个形象概括。而且,在乡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农村集体制除提供土地和劳力外,无法提供任何资金、技术、人才等市场竞争中的硬实力,地方政府也必须为其建立行政管理、银行借贷和民间融资等各种隐性的交易和庇护关系,通过集约各种社会资本来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在承包制的治理系统中,国营企业与乡镇企业亦可以建立广泛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相关产业领域,国营企业往往采取外包方式,将初级产品的加工发包给乡镇企业,并在生产资料计划价格、生产工艺和技术人员上提供支持,尽可能换取乡镇企业市场经营所得的利润。在这个意义上,乡镇企业尽其所能,创造出各种灰色地带,将双轨制的制度效应发挥到极致,来拓展隐性占有和多元经营的自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