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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规定经商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基本案情

1984年,重庆市丰都县某罐头食品厂陷入困境,资产负债严重,年仅26岁的丰都县供销社副主任张某某临危受命,带领这家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扭亏为盈、走出困境。2003年,张某某当选为县政协副主席,对于组织的信任与期望本应倍加珍惜,但他并不感激和自励,而是不以为然,认为只是解决了级别,有职无权。

心态失衡的张某某看见商人坐豪车、喝好酒、吃大餐,一掷千金的气派让张某某羡慕不已、大为动心,他感觉自己的经商头脑定然优于这些人。此后,张某某分别以儿子、侄孙的名义经商,酒行、贵金属经营部、养猪场、饲料销售合作社……穿着“马甲”借“壳”经商的张某某却因经营不善而债台高筑。面对各种方式的催债,张某某想到了用单位的公款去偿还个人借款和从事经营活动。案发前,张某某挪用公款169万元。

2018年4月16日,重庆市丰都县纪委监委对张某某依法采取留置措施。23天后,张某某被移送检察院。2018年9月5日,张某某案一审宣判。

案例分析

国家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危害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损害良好营商环境,且易滋生腐败问题。广大干部要深刻认识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危害,自觉把好思想“总开关”,坚决不碰党纪法规高压线!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本案中,张某某任职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借亲属的名义经商办企业,经营不善后又挪用公款偿还个人债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某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张某某身为公职人员,没有把清正廉洁的义务牢记于心,自认为是官场上的商业奇才而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既要受到刑罚处罚,也要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法条链接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监察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