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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最重要、最具活力的市场主体,无疑对近现代生产力迅猛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则是构建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基石。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独立责任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体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现代公司独立法人制度的维护离不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两者在公司法中应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公司人格否认被美国的司法判例最早确认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在美国叫“刺破公司面纱”,在英国其相应概念为“揭开公司面纱”,而在德国则被称为“直索责任”或“穿透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在于,股东以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是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风险分配机制,本身对于债权人来说就存在交易风险,而如果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必然会使债权人面临更大风险,而允许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则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公平正义。2005年我国《公司法》全面修订时增加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此后历次修正过程中均未削减该制度的影响力,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在立法上,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仅有第20条第3款抽象地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但无法给法官提供裁判方法上的指导,也不足以应对复杂多样的人格混同情形,以至于有些类型的人格否认案件无法可依。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一些案例机械地适用法条,以缺乏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人格否认诉讼请求的案件不在少数;另一方面,还存在滥用制度的倾向,忽视制度适用要件的论证,裁判说理不充分。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息诉服判率很低。
  我国对有关公司的各种制度包括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学术研究十分丰富,为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由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王春生和张文两位律师完成的《公司人格否认案件裁判精要与办案指导》,是一本研究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司法实践的实务性著作。作者检索了我国近10年来的500件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详见附表一),从不同维度进行分析,为读者呈现了一幅较为全面的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司法画像,有利于读者了解该类诉讼的运行现状,同时也揭示了该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同法官的裁判理由存在较大差异,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尚未达成统一看法,人格否认适用出现扩大化的趋势,等等。本书几乎涉及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全部实务问题,不仅逐一分析了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构成要件,还设专章讨论了特殊类型的公司人格否认案件,诸如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实际控制人人格否认等。
  此外,值《企业破产法》修改之际,作者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破产法相关的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如衡平居次原则、实质合并破产等重要制度的立法滞后问题。关于这些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裁判尺度的细微差异虽然在所难免,裁判标准的混乱却是应当避免的。本书还有值得推荐的地方是,作者针对不同的实务问题,选取了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批判性分析。为了防止片面截取裁判观点、断章取义、误读法官的裁判思路,案例研究必须吃透案件事实,准确理解相关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才能更好地评价判决结果,为此,作者做出了艰辛的努力,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统一裁判观点、坚持同案同判,是人民法院一以贯之的司法原则。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共提出13条意见,指导类案检索工作。本书作者专注于公司人格否认纠纷的类案检索,整理并聚焦于丰富而典型的类案裁判观点,对统一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裁判标准、完善相关立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