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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如何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 人生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对于刚刚经历疫情的我们而言,可能更深体会到了这句话的含义。 人不可能两次迈进同一条河流,却又始终希望寻找到一个相对确定性的局面——虽然“相对确定”就意味着“相对不确定”。法治的存在就是人类对“相对确定”的追求。 法学是人类最古老的专业之一,人们认为,当一个人的身体出了状况,需要医学;当一个人的灵魂出现了问题,需要神学;而当社会出现了问题,那就需要法学。 法律与秩序 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的问题,这个社会的问题是什么? 向外看,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社会乱象,杀人放火、欠债不还、贪腐渎职,但如果从人的内部看,你会发现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都有幽暗成分,所有的社会乱象都是这些幽暗成分发酵的产物。 试想,如果没有惩罚,社会将变成什么状况。 有些人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认为人生性纯良,喜爱良善,他们相信,人类要不断进化,会有无限的可能性,而且有一天能够控制自己的发展。只要积极地改造社会,提升民众的教育水平,消除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就能创造一个美好的黄金世界。 启蒙运动后,很多伟大的哲学家持这种乐观主义态度。比如卢梭,在《爱弥儿》一书中,他特别讨论了个人如何在堕落的社会中保持天性中的善良。该书前言引用了古罗马哲学家塞涅卡的一段话:“我们身患一种可以治好的病;我们生来是向善的,如果我们愿意改正,我们就得到自然的帮助。”全书基本上是这段话的展开。 在乐观主义者看来,即便没有法律的约束,人也能自发地互助互爱。他们认为,惩罚是一件坏事,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不应存在惩罚,人与人会自觉地彼此相爱,互相合作。 历史上有两个与梨子有关的故事。一个是孔融让梨,这个故事让我觉得不真实,我觉得自己很难达到这种高度。另一个类似的故事是奥古斯丁偷梨,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忏悔,说偷梨并不是为了吃,他们偷的梨,只吃了几个,其他的都喂猪了——偷梨是为了获得一种偷盗的“愉悦感”——这让我感到真实,人的内心确实有幽暗的成分,有时人并非不知道对错,而是明知是错,却依然要选择错误。 人类历史中,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没有以惩罚为后盾的法律规则,社会将变得混乱不堪,乌托邦的结局很可能是人间地狱。 道德、宗教也能维护秩序,但它们主要通过改变人的内心来维护秩序,而法律则是以看得见的惩罚对人们的外在行为进行规范,以此来约束人们的不当行为,捍卫社会秩序。 曾有人在网上发帖,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张三本是独生女,上大学后,父母决定再生一个孩子。张三坚决反对,但无效,她非常愤怒。她的父母曾闹过离婚,把两套房子都过户到她名下,现在孩子出生,父母希望能要回一套房子。张三严词拒绝,甚至不惜断绝和父母的联系。 后来,父母遭遇车祸,只留下了这个不到两岁的孩子。叔伯姑姨都希望张三能抚养幼弟,但她考虑到,一个年轻女生带着弟弟,以后不好嫁人,生活也艰苦,最终把弟弟送到了一户条件较差的乡下人家。她还将两套房子变卖,在一线城市买了一套房子,之后嫁作人妇,据说开启了幸福的人生。 用道德力量来谴责张三并没有太大作用,毕竟,张三发帖辩护就是一副“笑骂由他人笑骂,好坏我自为之”的态度,她甚至认为,大家不应对她进行道德绑架。 如果这个故事属实,张三的行为其实不仅违反道德,也违反法律,甚至涉嫌犯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既然父母给张三留下了两套房产,她当然是有负担能力的,依据法律,她对两岁的弟弟有扶养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是对道德的要求,道德是通过对人的内心约束来维护秩序,但它的力量是有限的。对于那些最严重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来惩罚。这样也就可以形成法律和道德良性的互动关系。对那些最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惩罚,也能使人们尊重道德规则,自觉地约束自己内心的邪恶。如果只有道德没有法律,长此以往,人们也会无视道德规范。 一如马丁·路德·金所言:我们不能以立法的方式将道德订为法例,但我们却可以调整行为。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改变人心,但它能管制那失丧了良心的——法律不能使一个雇主爱我,但它能管制他,使他不能因为我的肤色而不雇用我。 总之,法律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维护秩序,而要维护秩序必须以惩罚为后盾。只有秩序才能让人类的行为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P2-5